在台灣,技術或作品是誰做的,不等於權利自然就歸誰;在海外已申請商標或專利,也不表示在台灣自動受到保護。職務著作、委外開發、職務發明、授權與讓與,各有不同的權利歸屬規則,商標與專利則牽涉屬地主義和申請時點。本主題從員工、創辦人、外包商與合作夥伴的常見情境切入,說明商標搶註、共有專利、營業秘密、AI 生成內容與訓練資料等問題,協助你在產品進入台灣、交付程式碼或公開技術前,先把申請、保密、授權及成果歸屬安排好。 《旭時報》(寧旭媒體)為 Startup Island TAIWAN 企劃並製作本欄目。 專業審訂|法務:中銀律師事務所 財務與稅務:urCFO 本欄目內容依 2026 年 8 月的台灣法規撰寫,其後的修法未及反映。實際個案仍須由律師或會計師依個別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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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母國核准的商標權與專利權,效力不及於台灣,你要在台灣另外申請一次。 台灣的商標權、專利權與著作權都適用屬地主義,權利在台灣的成立、範圍與行使,都依台灣法律決定。商標權與專利權,只有經台灣核准的,權利人才能在台灣主張。外商已經在外國註冊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若要在台灣主張權利並且受到保護,仍然要在台灣申請註冊。 外商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與專利,經智慧財產局核准之後,才取得可以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著作權的規則不同:台灣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在完成創作的那一刻就取得著作權,不必登記。著作人在台灣主張的,是台灣著作權法給的保護。
為什麼這很重要智慧財產局核准商標註冊並公告之後,權利人才取得商標權,期間十年。智慧財產局審查專利並核准公告之後,申請人才取得專利權。 著作權不必登記,當發生私權爭執時,台灣的法院會依權利人提出的事證,認定誰是著作人、著作在什麼時候完成。
該怎麼做1. 商標申請在商品上市之前就要開始進行。先檢索有沒有相同商標已經在相同分類註冊,再預留申請與送件的時間。智慧財產局從收件到核准一件商標,實務上的一般情形大約需要 6 至 7 個月。這是經驗值,不是法定期間。 2. 商標註冊的範圍要涵蓋周邊。競爭者可能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跨類別搶先註冊,商標佈局時要就核心產品與周邊服務一起註冊,保護範圍才會相對足夠。 3. 申請專利時,注意是否適用國際優先權,依據是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如果你的母國與台灣是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者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你在母國第一次申請之後 12 個月內,就同一項發明再向台灣申請專利,得主張優先權。台灣審查這一件申請案的時候,會把你在母國第一次申請的那一天當作判斷的基準日,用它來看這項發明夠不夠新、與既有技術相比有沒有進步。所以這 12 個月之內,發明就算已經公開使用、已經為公眾所知悉,台灣也不會因此駁回你的申請。這個制度讓你在較低成本下,把專利佈局涵蓋到最大範圍,也解決研發前期還不確定哪一國是主要市場、不知道要先申請哪一國專利的問題。 4. 重要的研發成果採取一案兩請的模式,也就是同一天就同一項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智慧財產局對發明專利做實體審查,逐項檢查技術內容,時間拉得長,成果在這段期間有遭仿冒的風險。新型專利只做形式審查,也就是只看文件格式與必要記載、不看技術內容,實務上的一般情形是 6 個月內先取得專利權。等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做完,如果沒有核駁理由,智慧財產局會通知你在期限內選一件保留、放棄另一件。這樣做,申請人取得的專利保護最完整。 5. 著作要在開發當下,就留下紀錄。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以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的依據,至少包含四項:(1)證明著作人身分。(2)證明著作完成的時間。(3)證明是獨立創作、不是抄襲別人。(4)證明你的著作有自己的創作成分,不是只把公共財拿來重做一次;公共財指的是不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素材。發現市面上出現侵害著作權的物品時,著作權人另外可以向海關或警察機關請求查扣。 案例:某知名品牌在台灣市場上發現仿冒品,決定對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且賠償損害。 這家品牌要自己備齊四樣東西:(1)侵權態樣的證據,例如仿冒品照片。(2)侵權持續多久,例如那批貨在市面上賣了多長一段時間。(3)侵權商品辨識意見書,說明仿冒品如何侵害它的商標權與著作權。(4)仿冒品造成損害的市值估算,用來衡量損害賠償的請求數額。
不一定。合約沒有寫清楚,著作財產權就歸做出來的那一方,你只取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的利用權。 台灣把這件事分成兩種情形。1. 你聘僱的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人是員工,著作財產權歸你這家公司,除非合約另外約定歸員工。2. 你出錢委託外面的工作室或自由工作者完成的著作,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原則上都歸受聘人,也就是接案做出來的那一方。 直接聘僱員工你不需要特別合約規範,著作財產權本來就是你的;委外的開發成果沒有先用合約約定歸屬,著作財產權就不是你的。
為什麼這很重要以委外方式開發,合約完全沒有約定歸屬時,著作權法把著作財產權留給受聘人。你付了錢,取得的是利用權。 利用權能用到什麼程度,要看你當初出資是為了什麼,也看雙方契約要達成什麼。在這個範圍內,你可以重製,也就是重新製作或複製;也可以改作,也就是改寫、改版、做成衍生的版本。範圍怎麼認定,法院要回頭推敲雙方當初談的是什麼,而且雙方談定的內容不以白紙黑字為限,往來的紀錄也算。
該怎麼做你如果要讓委外做出來的著作權歸你自己,以下四點可以參考。 1. 實務上,委外合約載明著作權歸出資人所有,也就是歸付錢委託的那一方,通常會被視為已經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2. 著作財產權要另外用一個條款約定。即使沒有約定由你當著作人,只要你想取得著作財產權,也要在合約裡約定,內容要包含明確的權利讓與條款。著作財產權指的是重製、改作、授權他人利用的相關權利。著作人格權則只屬於著作人本人,包括公開發表、表示姓名,以及禁止他人不當修改作品,目的是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這些權利不能讓與、繼承或授權,合約最多只能約定著作人不行使。 3. 要與實際承接並負責製作成果的受聘方簽約,不要只和不負責製作的中間代理商簽約。若只透過中間代理商委外,卻沒有和實際承接製作工作的個人或公司建立契約關係,法律上可能不會把你認定為出資人,因而無法直接主張相關權利。 4. 不約定著作財產權,改成約定你使用這個著作的目的。你如果只要在出資目的範圍內能用就好,合約的寫法會與上面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不同。 案例:一家公司向設備商採購電控設備組,雙方約定安裝完成後,設備商要交付全部資料備份。後來設備故障,這家公司發現拿不到修改後的程式備份,也拿不到設備商設定的密碼,於是主張自己的利用權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處理這種爭執時,要回頭推敲當初出資是為了什麼、雙方契約的意思又是什麼,據以判斷出資人可以利用到什麼程度。這個案子的合約沒有把利用範圍約定清楚,雙方對利用權的爭執因此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只憑訂購單說明欄那一行字就認定沒有授權,判斷得太快,於是把原判決廢棄,發回重新審理。
原則上不能。合約只寫「授權使用」,通常不足以證明你已取得再授權給第三人的權利。 在台灣,著作權有兩種授權方式: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你拿到的如果是非專屬授權,除非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你不能把這項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利用。 合約只寫「授權使用」,沒有標明是專屬還是非專屬,所以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確認自己拿到的到底是哪一種。
為什麼這很重要專屬授權的效果比多數人以為的強。拿到專屬授權之後,你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用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遇到侵權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在專屬授權範圍內,訴訟由被授權人提起,原著作財產權人不得提起。原著作財產權人在同一個範圍內不能行使這項權利,他不能再把同一個範圍授權給別人。 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都依雙方的約定;約定不清楚的部分,法律原則上會推定沒有授權給你。不過這個推定是最後一步,不是第一步。發生爭執時,法院會先看這份合約當初要達成什麼合作目標,以此判斷你拿到哪些權利、可以怎麼利用;合約沒有寫、但雙方當時顯然有共識的部分,法院會納入考量。這些都判斷不出來,才會認定屬於約定不明,推定沒有授權給你。 不過,如果你的目標是把著作財產權完整取得、而且要能排除別人使用,那需要談的模式就不是授權,而是讓與;授權只有債權效力,也就是這份權利只在你和授權人之間發生效力,但是讓與會使權利主體發生變動,你直接成為新的著作財產權人,是更徹底的做法。
該怎麼做1. 先看合約有沒有「專屬」兩個字。合約只寫「經銷」或「獨家」,沒有明確標註「專屬(Exclusive)」字樣,法律上極易被推定為非專屬授權。推定成非專屬授權的後果是,你無法排除他人侵害,也無法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2. 要再授權給集團公司,合約就要有明確的再授權條款。集團內其他公司雖與你有關聯,仍是不同法人,在這裡屬於第三人。你只取得非專屬授權時,除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能把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利用。 3. 授權範圍的四件事要寫滿: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沒寫到的部分,法律原則上會推定沒有授權給你。 4. 先確定你要的是使用還是擁有,再去談條款。你要的如果是在特定範圍內能用、而且要能排除別人使用,合約要寫專屬授權;你要的如果是把著作財產權整個移轉過來,合約要寫讓與。這兩種寫法在合約裡完全不同。
沒有事先約定,專利就歸實際做出發明的那一方。 你出資請人做研發,專利歸誰,看雙方事前簽的共同開發合約。合約沒寫,專利就屬於發明人。你身為出資人可以實施這項發明,也就是自己拿它來製造、使用或販賣,但權利不是你的。 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合約裡把專利歸屬寫清楚。如果合約寫共同開發、共有專利,你需要先知道「共有」會帶來哪些限制。
為什麼這很重要專利歸屬要先看發明人和出資者之間是什麼關係: 1. 你在台灣自己聘的員工,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專利歸你這家公司。不過台灣的專利法同時要求雇用人付給發明的員工適當的報酬,這是一筆要編進專利開發預算的錢。 2. 發明人如果是你在台灣簽約的合作夥伴,情況就不同。你要主張自己也是共同發明人,得證明你或你的團隊真的參與了技術構思。 在專利歸屬的實務判決上,台灣的法院實際會看兩件事:規格企畫書是誰研訂提出的,技術、設備與研究過程由誰決定。只提供規格要求、支付報酬、從事庶務性聯絡,而技術由對方自行決定,實務上難以認定你是共同發明人。 如果你決定採取共有專利,也要了解共有專利的諸多限制: 1. 第一個是授權。共有專利在合約沒有另行約定時,要授權給第三人利用,原則上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合作夥伴反對,你就不能把技術授權給自己的集團公司、子公司或其他第三人。這種情形叫做「授權僵局」。 2. 第二個是處分。你在共有專利裡的那一份,法律上叫應有部分。沒有其他共有人同意,你不能把自己的應有部分拿去質押融資,也不能轉讓。 另一個要注意的是著作權。兩家公司共同開發,會同時做出程式碼與技術方案,程式碼受著作權保護,技術方案受專利保護。共有的著作財產權,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行使,連自己拿來用都要對方點頭。合約要把這兩種成果分開處理。
該怎麼做1. 開工之前就把專利歸屬寫進合約。可以約定歸你單獨所有,也可以約定共有、並且一併寫清楚誰能單獨授權。重點是要寫。沒有寫,法律的預設不會照任何一方的想像走。 2. 採共同開發模式時,把證據留下來。至少三樣:研究紀錄簿、開發日誌,以及討論技術細節的電子郵件。它們用來證明你的員工參與了核心技術構思。 3. 先決定你要的是單獨所有還是共有,再去談條款。如果接受共有,又沒有在合約中預先取得單獨授權的權限,之後授權給第三人就需要對方同意。對方會不會同意,是你在談判時就要先確認的事。
時間從對方的商標公告註冊那一天起算。三個月內你可以提異議;超過三個月改走評定,期限是五年;對方如果是惡意搶註著名商標,連五年的限制都沒有。 台灣的商標以先申請並經核准註冊公告為準,也就是先搶先贏。即使你的品牌先使用多年,另一方就同一個商標先申請並取得註冊,商標權仍然歸他。 被搶註之後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條是保住自己在台灣可以繼續使用原商標,主張善意先使用;另一條是請智慧財產局撤銷對方的註冊,也就是異議或評定。
為什麼這很重要第一條路是善意先使用,它有四個限制: 1. 只限已經在國內先使用該商標的人可以主張。也就是你已經來到台灣,而且已經開始使用。你在母國先使用了很多年,不能拿來台灣主張善意先使用。 2. 你開始使用的時候,不知道別人已經註冊該商標,也不知道有人比你更早使用,而且不是為了不公平競爭。 3. 你先使用的情形必須繼續,沒有中斷。 4. 你只能在原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繼續使用。 如果你的主張獲准,另一方的商標權人可以要求你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讓消費者分得出來。 第二條路是撤銷對方的註冊。台灣商標法有兩個事由,對外商特別有價值: 1. 著名商標不得註冊。即使你的商標沒有在台灣註冊在先,只要它已經在國內外享有相當知名度,經智慧財產局的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記載為著名商標,或由法院判決認定是著名商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2. 惡意搶註不得註冊。搶註的人因為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道你的商標存在,卻意圖模仿抄襲去申請註冊,任何人也可以提出異議。 商標法之外,公平交易法還有兩層防線: 1. 你的表徵已經著名,但沒有在台灣註冊。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保護的正是這種情形,因為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回到商標法處理,不適用這一條。受保護的表徵包含商品外觀的特定設計,保護重點在於維護公平競爭,而非技術功能。別人對具備識別性的特徵高度抄襲,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構成違反。 2. 你的表徵連著名都還談不上。這時候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還留了一道概括的防線:一家公司欺騙交易對象,或是做法明顯不公平,而且已經影響到市場的交易秩序,就可能違法。例如有人利用曾經與你合作的機會取得相關資料或授權,之後另行舉辦名稱極為相似的活動,這種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搭便車的行為,因為在商業倫理上可以非難,可能被認定為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
該怎麼做1. 先算時間。從對方的商標註冊公告日往後數,三個月內走異議,超過三個月走評定。 2. 把「著名」的證據整理出來。法院判斷一個表徵是不是著名,會看四件事:識別性強不強、行銷了多久與花了多少錢、媒體報導的數量,以及獲獎紀錄。設計經過長期使用、廣告行銷並獲媒體廣泛報導,足以讓消費者把那個外觀與你連在一起,就具備著名表徵的地位。 3. 同時保住現在的使用。你如果在台灣已經先使用,先確認上面四個限制你都符合,再決定要不要主張善意先使用。 4. 想清楚你要的是什麼。你要的如果是把商標拿回自己名下,走的是撤銷對方註冊那條路;你要的如果只是能繼續賣,走的是善意先使用。兩條路要的證據完全不同:前者要證明你的商標著名或對方惡意,後者要證明你在台灣先使用而且沒有中斷。 案例:A 公司把某個商標申請註冊在餐飲服務的類別,經核准註冊。B 公司以違反惡意搶註為由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確實違反,撤銷該註冊。A 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法院支持撤銷。關鍵在於「其他關係」怎麼認定:法院認為,雙方即使沒有業務往來,只要在國內相關或競爭的同業之間因為業務經營關係而知道對方先使用的商標,也屬於「其他關係」。A 公司與 B 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係,A 公司應該已經知道 B 公司先使用的商標存在,卻用近似程度不低的圖樣去申請註冊,顯然是基於仿襲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