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與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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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設立據點,不是選一個公司名稱、完成登記就結束。子公司、分公司與辦事處能做的事、責任邊界和稅務結果不同;外國投資審查、資金匯入與驗資、營業項目、特許業別、實質受益人及銀行 KYC,也會彼此牽動。若股權結構涉及中國大陸資金,還要進一步穿透判斷。本主題沿著「選型態、送投審、匯資金、辦登記、開帳戶」的實際順序,說明代表人責任、增減資、股權移轉、技術作價與退場清算,協助你在投入租金、人力和第一筆資本前,找出最可能卡關或補件的位置。 《旭時報》(寧旭媒體)為 Startup Island TAIWAN 企劃並製作本欄目。 專業審訂|法務:中銀律師事務所 財務與稅務:urCFO 本欄目內容依 2026 年 8 月的台灣法規撰寫,其後的修法未及反映。實際個案仍須由律師或會計師依個別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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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與開戶 FAQ


我們要進台灣,還沒決定會不會馬上開始收錢。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該選哪一種、哪一種要先送審查?

外國公司在台灣會不會收錢,決定了要以哪一種型態落地。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三種都要先登記,沒有不需向主管機關登記就能落地台灣的型態。 三種型態怎麼選? 建議以公司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來區分。所謂營業為經常、反覆地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法律上叫營業。若僅為偶發、一次性、無計劃的成交一筆,未必算。只要屬於「營業」類型,一種選擇是設立一家自己持股的台灣公司,也就是子公司;另一種則是用外國公司的名義,登記一間在臺分公司。 如果外國公司在台灣尚未開始實際「營業」,可以選第三種型態,以登記一間辦事處的模式,派一位代表人來台灣談合作、比價、採購、投標。辦事處不能對外提供商品或服務換取報酬,但一樣要向經濟部登記。

為什麼這很重要

在台灣,登記義務不以有沒有開始營業為前提。外國公司即使還沒開始銷售,只是派人來台灣洽談合作、比價、採購,經濟部仍要求先完成辦事處登記。新創在早期常抱著還在試水溫的想法,認為尚未正式營業就不必辦理登記,漏未登記辦事處即已觸法。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差別,在出事時由誰承擔責任。 子公司:一家獨立的台灣公司,外國母公司只是股東,責任以出資額為限。不過,子公司的獨立地位要由子公司自己決策、自己管帳才能成立;外國母公司若濫用子公司的獨立地位規避責任,或使子公司為不合理之經營時,台灣法院仍可能判外國母公司必須一併負責。 分公司:與外國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同一家公司。台灣分公司欠的債,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外國母公司請求。客戶對台灣分公司提告,法律上的被告就是外國母公司。

該怎麼做

1. 先確認你在台灣的業務是否涉及營業行為。有涉及,就在子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選定一種。只是洽談、採購、報價,登記為辦事處即可。台灣的客戶或合作對象,會不會反覆為你的產品或服務給付款項?會,就屬於營業。 2. 不希望外國母公司直接對台灣市場負責,就選子公司。在台灣簽約、欠款、聘雇的主體,都以子公司名義進行。分公司登記的手續確實比較少,代價是台灣分公司的債務由外國母公司直接負責。 3. 確認你選的型態要不要先送投資審查。設立子公司,要先向投審司申請核准。投審司是經濟部底下審查外資案件的單位,取得核准函才能辦理公司登記、才能匯入資金。設立分公司不必送投審司,直接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在臺分公司登記。陸資是例外。大陸地區的個人、法人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這家外國公司股份超過三成,或者對這家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就認定為陸資。陸資的子公司與分公司,都要先取得投審司許可。

我們在台灣設了辦事處,代表人簽了採購合約、跟客戶報了價,還收了一筆服務費。哪一個動作可能讓台灣主管機關認定我們違法?

辦事處可以談合作、可以簽合約、可以在台灣買商品或服務,但就是不可以有銷售行為。對外提供商品或服務並收下報酬,而且不只做過一次,主管機關就會認定辦事處在營業,這時候以「辦事處」形態存續,就已經違法。 辦事處可以做的,是不會直接帶來營收的商業行為。簽約、投標、報價、採購、議價,都在範圍內。 法律上定義的營業,指公司經常、反覆做的商業活動。單獨一次的交易未必構成營業,長期固定地對外供貨、對外提供服務並收款則會。辦事處做了這類行為,主管機關會要求它補辦營業登記,也就是向國稅局報到、取得開立發票的資格。

為什麼這很重要

主管機關不看辦事處在登記上寫了什麼,而是看它實際在做什麼。辦事處在文件上寫自己只做聯絡,主管機關仍然依實際情形認定。 主管機關一旦認定辦事處在營業,這家公司要補辦營業登記,也要補繳稅款。主管機關還會處罰鍰,最高可以處到漏繳稅額的 5 倍,並且可能勒令辦事處停業。

該怎麼做

1. 檢查辦事處實際在做的事。只要開始對外提供商品或服務並收下報酬,而且不只做過一次,就已經是營業。 2. 自查主管機關會反推的四件事:(1)辦事處簽的合約,約定的權利義務是不是實質上在提供服務或商品換取對價。(2)客戶的貨款有沒有匯進辦事處或它指定的帳戶。(3)有實質收入卻沒有開發票。(4)對外的廣告與客戶往來的郵件,怎麼描述辦事處提供的服務。 3. 已經在營業的辦事處,要趕在有人檢舉、稅捐稽徵機關開始調查之前主動補報。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主管機關就不會處罰鍰。一旦進入檢舉或調查的程序,免罰鍰的條件就不成立了。 案例: 一家知名訂房網站在台灣設了辦事處,招攬國內飯店加入它的訂房平台。這家公司主張辦事處不算在台灣營業的據點,因此沒有開立發票、沒有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核後認為,辦事處在台灣租了辦公場所、聘了員工去招攬飯店,這些行為已經是在提供服務換取報酬,已經違法。國稅局要求這家公司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逾新臺幣千萬元的稅款,另外加處一倍罰鍰。

主管機關依辦事處實際做的事,認定這家公司違法。租了辦公場所、聘了員工去招攬飯店,這兩件事讓台灣國稅局認定它在提供服務換取報酬。辦事處要待在安全的範圍內,就不要讓自己的員工去做可能會產生營收的事。
我們在台灣的子公司被告了,對方說要直接向我們這家母公司求償。他們告得成嗎?

原則上告不成。子公司是獨立的台灣公司,母公司只在出資的範圍內負責。但如果母公司實際主導子公司的預算、人事和營運決策,法院會例外揭穿公司面紗,要母公司一起賠。 分公司與子公司在這件事上完全不同。分公司如果出事,總公司要直接扛,因為分公司和總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同一家公司。子公司則是獨立的,母公司原則上不用負責。 揭穿公司面紗是有限責任的例外。有限責任的意思是,母公司投入多少出資,就只在那個範圍內負責。是否例外不適用有限責任,實務上應個案判斷。例如法院看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人事、決策實際上具有主導權,即可能認定這家子公司只是個殼。

為什麼這很重要

台灣法院的實務預設是,母公司不必替子公司還債。要推翻這個預設,債權人必須舉出母公司濫用子公司的具體事證。判斷的重點是母公司有沒有把子公司當成規避責任的工具。掏空子公司、過度控制子公司,或者藉子公司這個型態逃避法令、契約義務與侵權責任,都屬於這一類。 資金、人員、決策都由母公司掌握時,台灣法院可能認定子公司沒有自主的決策能力,只是母公司的執行工具。

該怎麼做

建議從以下原則來設定台灣子公司營運模式: 1. 錢分開。子公司要有自己的帳戶,母公司不宜從子公司帳戶調用資金。子公司替母公司墊付的費用,必須留下正式的借貸紀錄。資金混用會讓法院難以判斷哪些債務屬於誰。 2. 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要有書面文件。技術授權、人員支援、資產租賃,實際上在發生就要有合約,也要有貼近市場行情的定價。只有口頭約定、沒有定價依據,一旦發生訴訟,都會變成母公司主導子公司的證據。 3. 人與資本要撐得起業務。子公司的高階主管,不要全部由母公司的人兼任,子公司要有自己的決策人員。資本額也不能遠低於它承接的業務規模。子公司的業務或負債遠超過自身資本時,法院可能認定這個設計就是要讓母公司接單、卻讓子公司的債權人求償無門。 案例: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台灣設廠,長期使用有害化學物質而未告知勞工、未提供防護,勞工健康受害後提起訴訟。法院認定 GE 公司、Technicolor 公司、Thomson 公司這三家外商是 RCA 的控制公司,必須和 RCA 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審酌的是控制股東有沒有詐欺、過度控制、不遵守公司形式、掏空公司。公司的資本是否顯著不足以承擔所營事業可能產生的債務,也在考量之列。

在這個知名案子裡,法院要求一起賠的是三家外商。台灣法院在實務上看的是控制關係,不是股東的國籍。母公司要讓子公司的有限責任成立,就要讓子公司自己管錢、自己派人、自己做決定,並且讓資本撐得起它承接的業務。
我們是新加坡註冊的公司,股東裡有一個持股三成多的大陸基金。在台灣設子公司,我們會被當成陸資嗎?

會不會被當成陸資,看兩個條件。中國大陸資本直接或間接持有你這家公司的股份是否超過三成,以及大陸方面對你的公司有沒有實質控制能力。任何一項成立,你在台灣就會被視為陸資公司。 在台灣,對一般外資採負面表列管理,除了列出來禁止或限制的行業,其餘都可以在台灣營業。對陸資則採取嚴格的正面表列管理,只有列在開放清單上的行業才能落地台灣。而且陸資要在設立登記前,先經投審司許可,一般外資設分公司則不必送投審司審查。

為什麼這很重要

1. 如何計算持股? 在認定上,三成持股不是只看直接股東。往上每一層的股東都要算進來。 舉一個假設的例子。你的股東裡有一家外國控股公司,持有你五成股份。這家控股公司自己的股東裡,有一家大陸創投占了四成。直覺上會把五成乘四成算成兩成,覺得離三成還很遠。實際的算法不是這樣。大陸創投占這家控股公司四成、超過三成,整家控股公司就被視為大陸地區投資人。這五成股份因此會全部計入你的陸資。你的陸資是五成,超過三成,你這家公司也一樣會被認定為陸資。 2. 如何判斷控制能力? 投審司看的是實際的支配關係,不是股權比例本身。章程怎麼寫、授權合約怎麼簽、決策實際上由誰拍板,投審司都會拿來檢驗。 大陸方面對這家公司的控制能力,看五種情形。(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5)其他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具有控制情形者。任何一項成立,投審司就把這家公司認定為陸資,持股比例再低,你的公司也會被視為陸資公司。

該怎麼做

如果已經決定落地台灣,又不想被視為陸資,可以先做以下三項檢查: 1. 不要只看自己的直接股東。往上把股權結構逐層畫出來,算到最上面一層。每一層都要確認同一件事:這一層的股東裡,大陸資本有沒有超過三成。 2. 檢查持股以外的控制安排。董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席次、財務人事營運的決定權、表決權,這三件事都要一併看。持股沒有超過三成,不等於不是陸資。 3. 已經被認定,或者自己算下來可能被認定的,有三條路。(1)主動申報。(2)變更控制性條款。例如有陸資背景的股東握有指派董事的權限或財務否決權,可以協商調整為不構成操控財務、營運與人事的安排。(3)稀釋表決權集中度。確保有陸資背景的成員在董事會或任何決策組織的席次與表決權都不過半,也不存在透過協議掌控的情形。 案例: 淘寶台灣由英商克雷達設立的台灣分公司經營。阿里巴巴在克雷達持股 28.77%,沒有超過三成。然而,經濟部調查後認定,阿里巴巴實際操控克雷達的營運方針,具有控制能力,理由有三點。 (1)克雷達的股份分為 A 股與 B 股,阿里巴巴是 B 股的唯一股東,也是董事會裡唯一的 B 股董事。依公司章程,股東會與董事會都必須有 B 股出席才開得成。阿里巴巴只要缺席,兩個會都開不成,等於對任何議案握有否決權。 (2)阿里巴巴授權克雷達在台營運淘寶台灣,授權範圍包括商標、域名與平台 IT 系統的維護及技術支援。阿里巴巴每季向克雷達的台灣分公司收取權利金與技術服務費。淘寶台灣的伺服器與交換器等設備,則向淘寶香港承租。淘寶台灣在營運上高度仰賴阿里巴巴。 (3)淘寶台灣的會員註冊要同意「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這份政策連結到阿里巴巴集團的「淘寶全球平台服務協議及隱私權政策」。台灣會員同意之後,等於授權阿里巴巴使用台灣會員的個人資料,並回傳到中國的阿里巴巴伺服器。 基於這三點理由,經濟部認定淘寶台灣為陸資,處罰鍰新臺幣 41 萬元,並提出兩種改正方式。一是半年內回復為純外資,確保沒有被陸資實質控制。二是以陸資形式來台投資,符合陸資來台投資標準。未改正者,須於半年內撤資。

阿里巴巴的持股是 28.77%,沒有到三成,淘寶台灣還是被認定為陸資。決定結果的不是持股數字,是公司章程給了 B 股一票否決的地位。要確認自己不是陸資,光算持股不夠,還要把章程、授權合約與決策流程一起攤開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