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稅務義務不一定等公司開始獲利才出現。設立型態、第一張統一發票、收款方式、在台人員的權限,以及母子公司之間如何付款,都可能改變營業稅、所得稅、扣繳與申報責任。即使沒有登記公司,只要構成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也可能產生在台課稅問題。本主題從稅籍登記、5% 營業稅、帳務與申報曆出發,延伸到盈餘匯出、租稅協定、移轉訂價、外幣帳與租稅優惠,協助你在開票、簽約、收第一筆款及把資金匯回母公司前,先把稅務身分、文件與現金流安排好。 《旭時報》(寧旭媒體)為 Startup Island TAIWAN 企劃並製作本欄目。 專業審訂|法務:中銀律師事務所 財務與稅務:urCFO 本欄目內容依 2026 年 8 月的台灣法規撰寫,其後的修法未及反映。實際個案仍須由律師或會計師依個別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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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灣政府判斷是否要對你課稅的基礎條件,是這筆生意的實際活動發生在哪裡,不是你有沒有在台灣設公司。接單、談判、簽約、交貨都在台灣完成,這筆所得就是台灣來源所得。 台灣政府若認定對你的公司有課稅權,接下來會先釐清,是誰在台灣替你申報這筆稅。依據台灣所得稅法,有兩種可能狀況。一種是你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也就是自己的營業據點。這時候要由這個據點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一種是你在台灣有營業代理人,也就是有人替你簽約、交貨或接受訂貨。也就是你問題中提到的情況,這時候要由這位營業代理人負責替你申報並繳納這筆稅。 以上兩種狀況都可能讓你在台灣必須繳稅,這兩者彼此不衝突,也可能同時成立。 台灣政府判斷你的台灣夥伴是否要替你繳稅的關鍵,是這位夥伴能不能替你簽約或交貨。他只把訂單資訊轉交給你,不能用你的名義簽約,也不從自己的倉庫出貨,通常不算營業代理人。相反地,如果他能自己拍板決定交易成立與否,也就是握有終局決定權,他就是你在台灣的營業代理人。
為什麼這很重要很多外商以為合約在境外簽、錢匯進境外帳戶,台灣政府就課不到這筆稅。台灣政府判斷所得來源,看的不是簽約地,也不是付款地,而是實現這筆營收的經濟活動發生在哪裡。商務談判、報價、勞務提供或技術支援在台灣境內進行,這筆所得就是台灣來源所得。 上面提到的第一種狀況,其實比多數外商想的更容易成立。派人長駐台灣租辦公室談生意,或在台灣設倉庫存貨並出貨,都可能構成固定營業場所。掛聯絡處的名義、租共享辦公室,都擋不掉這個認定。 賣數位服務的公司,同時還要多看一種稅。透過跨境訂閱方式,把軟體等電子勞務直接賣給台灣的個人,就算前面兩種狀況都不成立,仍然要對台灣政府繳稅。這門生意要在台灣辦稅籍登記,並且申報 5% 營業稅,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就適用。60 萬元是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調高之後的現行金額,調高前是 48 萬元。
該怎麼做接下來要確認的是,你的台灣夥伴會不會被認定為你的營業代理人。他一旦是你的營業代理人,務必確認他確實替你申報並繳了稅。他沒有繳,國稅局查到之後會往回追補你的公司在台灣的境內所得稅,通常追五到七年,並加計利息,還可能罰鍰。以下兩件事決定他會不會被認定。 1. 先看你的夥伴能做到哪一步。他能自己決定價格、折扣與付款條件,或者從自己的倉庫直接出貨給客戶,就已經是營業代理人。合約上寫「代為轉交」不影響這個認定。 2. 再檢查三個軌跡。每一個軌跡都有兩種型態,你要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種。國稅局不會只憑其中一項下結論,而是把三項合起來看。(1)報酬怎麼算。報酬是固定的服務費,代表你把一件事外包給他做。報酬是銷售額的百分比,代表他跟你一起承擔賣不賣得掉的結果,國稅局會把他看成替你銷售的人。(2)貨款先進誰的帳戶。客戶的錢直接匯進你的境外帳戶,錢就沒有在台灣落地。錢先匯給夥伴、再由夥伴轉給你,國稅局會把夥伴的帳戶看成你在台灣的收款據點。(3)貨先運到誰的倉庫。貨從海外直接寄給客戶,貨就沒有在台灣停留。貨先運到夥伴的倉庫、再由夥伴分寄給客戶,就是所得稅法說的經常儲備並交付產品。如果以上三項盤點都屬於後者,那你幾乎不可能主張他只是幫你轉單。 不算營業代理人,不等於完全不必在台灣繳稅。你的談判、報價、勞務提供只要有一項在台灣境內發生,這筆所得仍然是台灣來源所得。 案例: 一家外商在台灣設了物流中心,並委託一家台灣公司當它的營業代理人,只就賣給台灣客戶的部分申報營所稅。國稅局查出外商同一年還有一批貨賣給國外客戶,貨款也在境外收。這批貨從國外進口以後,先在台灣測試加工,再存進物流中心出貨。法院認定測試加工是創造價值的關鍵,對整段交易流程有經濟貢獻,因此這筆賣給國外客戶的收入也算台灣來源所得。
不會因為架構有數層,就被當成刻意避稅。台灣國稅局看的不是你的集團結構,是每一層公司實際上有沒有在營運。開曼與香港那兩層如果各自有人上班、有辦公室,重大決策也真的在當地拍板,這個架構就不至於被視為規避稅負。
為什麼這很重要很多新創公司把架構設計成開曼或香港這樣的形狀,是為了讓國際創投順利注資、把股權條件安排得有彈性。初始目的本來就不是為了避稅。不過,這樣的架構確實也帶來稅務上的差別。開曼等地方稅負極低,利潤留在那一層,幾乎課不到稅。台灣的法律沒有禁止你把公司設在這些地方。國稅局要分辨的只有一件事:境外那一層公司是為了做生意而存在,還是只為了把稅降下來而存在。以下兩種情形,會讓國稅局認定你有刻意避稅的嫌疑。 1. 那一層境外公司三樣都沒有:沒有員工、沒有辦公室、重大決策其實由別的地方做。國稅局會把掛在它名下的所得,算回真正在做事的那一家公司。如果真正在做事的是你的台灣子公司,這筆所得就會算回它,稅也由它補繳。 2. 你的股權架構裡,有一層母公司設在和台灣簽有租稅協定的地方。台灣子公司把獲利以股利匯給境外股東時,本來要先扣一筆所得稅繳給台灣政府,協定可以讓台灣少扣一點。但如果那一層公司資本額極低、沒有獨立辦公室、也沒有受僱員工,國稅局仍舊會把它看成只是讓錢過一手的地方。這樣的公司用不了協定的低稅率。 租稅規避指的是用一個沒有商業理由的安排,把稅降下來。如果台灣國稅局認定你在租稅規避,你要把少繳的稅補回來。另外還要加一筆相當於補繳稅款 15% 的滯納金,並且按天加計利息。不過補稅不等於逃漏稅。台灣法律明定,稅捐機關不得就租稅規避另外課處逃漏稅的處罰。但如果你在申報或接受調查時隱瞞了重要事項、做了不實陳述,或提供了不正確的資料,就會被當成逃漏稅辦。
該怎麼做要確認你的架構站不站得住,可以做以下兩件事。 1. 你先拿國稅局的三個問題,把每一層境外公司盤點一次。(1)人在哪裡:這家公司有沒有自己的員工。(2)地方在哪裡:有沒有實際租下或買下的辦公室,虛擬辦公室與共用地址不算。(3)事情在哪裡決定:重大的投資、併購、融資,是不是真的由這家公司的董事會在當地開會決議。 2. 留下證據,證明你的境外母公司不是空殼。(1)人的部分留當地的社會保險與薪資扣繳紀錄。(2)地方的部分留租約與水電電話費單據。(3)事情的部分留當地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這家公司自己的銀行帳戶、帳簿與財務報表。資金也要和台灣子公司分開,不能全部回流台灣。 案例: 一家公司在香港設了控股公司,帳上掛著數億元的營業額。台灣法院逐項檢查之後認定,這家香港公司不具備實質營運的能力。資本額低到撐不起對應的營業額。登記的地址只有 20 坪,實際上只是一家報關物流公司的員工代收信件的地方。採購合約全部由集團總部的負責人親自覆核簽署。國稅局把掛在香港公司名下的收入,全部算回真正在做事的那一家公司,補徵所得稅。
可以。台灣的公司法讓公司在每季或每半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就可以分派一次盈餘,不必等到年度結算。你的子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由母公司單獨百分之百持股,發放現金股利就只需要董事會決議,連股東會都不必開。 不過,這個做法在公司法上叫期中分派,要先寫進章程才能運用。好消息是,這是一次性的動作,章程裡寫上這一條,之後每一次分派都適用。實務上,在台灣的外商子公司沒用到這個制度,最常見的原因不是不能用。真正的原因是章程沒有設計這個項目,或是不知道有這個選項。 至於能分派多少盈餘,台灣公司法沒有設上限,只是需要先把該扣的扣掉。分派之前要先預估並保留這一期應納的稅捐,再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再提列一成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是公司法要求留在公司、不能分掉的那一成盈餘,累積到跟實收資本額一樣多之後就不必再提。公司如果過去虧過錢,這一步會直接決定你這一期分得出多少。剩下的數字,才是可以匯回母公司的錢。
為什麼這很重要台灣的公司法把「帳上有盈餘」和「有一筆盈餘可以分」當成兩件事,而且把先後順序寫進了法律條文。若順序做錯,法院處罰的是公司負責人本人,不是公司。要避開這個結果,做法只有一個。每一次分派之前先把可分配金額算出來,而且抓保守一點。 盈餘留在台灣子公司的帳上,母公司就調度不到。章程訂了期中分派之後,有穩定盈餘的子公司每季或每半年就能把錢匯回去一次,不必把一整年的現金壓在台灣。
該怎麼做想讓母公司在調度子公司盈餘上有比較大的彈性,例如在年中前就把盈餘匯回母公司,要做的是以下三件事。 1. 先把子公司章程調出來,看有沒有寫「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沒有這一條,就先修章程、辦變更登記,改完一次,以後不必再改。 2. 把這一期的可分配金額算出來。稅捐是預估的,估少了事後要補,所以這個數字最好請會計師算一次,抓保守一點。這一步做扎實,前面那個順序就不會出錯,可以避免違法風險。 3. 要特別注意的是,母公司若有較急的現金需求,不要用「暫付款」或其他名目先把錢匯出去。名目寫什麼不重要,只要實質上是按持股比例把盈餘發給股東,法院就當作盈餘分派來看,該走的順序一樣要走完。真的急,就用期中分派把程序走完,這是台灣公司法設這個制度的原因。 此外,公司法這一關過了,錢還不能直接匯。股利匯給境外母公司之前,子公司要先替母公司把這筆股利的所得稅扣下來繳掉。稅率與申報期限屬於稅法的規定,不在公司法這一關裡。 案例: 一家台灣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臨時需要資金,要求子公司先把錢匯給母公司。當時年度結算還沒做完,也還沒有分派決議。子公司就用「暫付款」的名義,按持股比例把錢發給股東,母公司也拿到了它那一份。那一年子公司還沒有把累積虧損補完,法定盈餘公積也還沒提滿。法院認定這筆暫付款實質上就是股息紅利的分派,程序上確實違反公司法。不過,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最後沒有判刑。這是因為這家公司保留盈餘約 2億元,負債只有約 5000 萬元,債權人權益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常態會碰到的是四類,稅目不多,時點也固定。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每年 5 月結算申報前一個年度。 2. 營業稅。稅率 5%,每兩個月報一次,在單月的 15 日前申報前兩個月。 3. 各類所得扣繳。你付薪水、租金、權利金、股利給別人時,要先替對方扣一筆稅繳給國稅局。 4. 未分配盈餘加徵。當年度賺的錢沒有分配出去,隔年就未分配的那一部分再加徵 5%。 第三類,各類所得代扣繳的稅率,要從兩個角度來決定。(1)你付的是什麼錢。(2)收錢的人是不是台灣的稅務居民,也就是有沒有在台灣住到一定天數。 這裡所說的代扣繳,扣的不是你公司的稅,是你先替收錢那一方預繳給台灣國稅局的所得稅。如果對方是公司,扣的是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方是個人,扣的是他的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分股利給境外母公司,要替它扣 21%。付權利金、租金或佣金給境外的公司或個人,扣 20%。請境外的個人提供設計、顧問這類專業服務,也是扣 20%。付薪水給還不算台灣稅務居民的外籍員工,要替他扣 18%。這個人的全月薪資如果在基本工資的 1.5 倍以下,降為 6%(勞動法令已改稱最低工資,扣繳率標準條文仍用基本工資) 。2026 年的基本工資是每月新臺幣 29,500 元,1.5 倍是 44,250 元,這個數字每年調整。 你如果在台灣營運的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有兩項不一樣。分公司把錢匯回總公司,在稅上不算分配股利。所以分公司沒有未分配盈餘加徵,匯回時也不必扣繳所得稅。
為什麼這很重要在台灣,公司登記和稅務登記是兩件事,分別在兩個機關辦理。經濟部核准公司登記之後,你還要向國稅局辦稅籍登記、拿到統一發票的字軌,才能對外開發票收款。營業稅法要求企業在開始營業前就要先辦好。 1. 在台外商很常在完成稅籍登記前先收款再補辦。那段期間的收入不只要補開發票、補繳營業稅,還要加計滯納金。 2. 外商另一個常漏的是扣繳稅款。代扣與申報是付錢那一方的義務,不是收錢那一方的義務。你沒扣,國稅局向你追,你事後再去跟對方要,不一定要得回來。
該怎麼做開始對外收款的前後,記得做以下三件事就能避免問題。 1. 開始營業前先辦三件登記。(1)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這樣你的公司才算在台灣完成稅務上的報到。(2)申請統一發票字軌,拿到後你的公司才能正式開發票。(3)同樣向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設立扣繳單位,設立完成才能開扣繳憑單。這三個工作都是一次性的,不用擔心要定期重新辦理。 2. 把年度的稅務固定時點寫進行事曆。(1)營業稅每兩個月一次,在單月的 15 日前申報。(2)付給員工的薪資扣繳,在次月 10 日前申報。(3)付給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公司,要在給付日起 10 日內申報。(4)次年 1 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5)次年 5 月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6)9 月暫繳。暫繳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預繳,金額是上一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於當年度新開業者免暫繳 。9 月自行繳納,隔年 5 月結算時再一併結清。第一年新設立的公司沒有上一年度可以計算,不必辦,第二年起要辦。 3. 簽合約時,要記得看一眼要不要貼印花。印花稅是台灣對特定文件課的一種小額稅,繳法是在文件上貼印花稅票,或向稅捐稽徵處申請繳款書。它由地方的稅捐稽徵處管,不是國稅局。承攬契約按金額千分之一,買賣動產的契據每件 12 元,租賃契約不用貼。金額不大,但沒貼足會有罰鍰。 案例: 一家日本遊戲公司在台灣設了子公司,帳務由日本母公司的財務兼管。他們以為公司登記完成就可以開始營運,設立第三個月才辦稅籍登記,那段期間已經對客戶收了款。補辦之後,這三個月的收入要補開統一發票、補申報補繳營業稅,還要加計滯納金。滯納金的算法是每逾三日按欠繳的金額加徵 1%,最高加到 10%。更麻煩的是,台灣的企業客戶因為當時拿不到合法發票,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不行。在台灣,統一發票不是收據,是稅法上的憑證。你的客戶要有這個憑證才能去扣抵自己要繳的營業稅,英文的 invoice 沒有這個效力。 台灣的營業稅是加值型的,標準稅率 5%。你賣東西或提供服務時開發票向客戶收 5%,自己採購時付出去的 5% 可以扣抵,兩者相減才是你要繳的。他跟你買東西付的那 5%,要有統一發票才扣得掉。你只給英文 invoice,那 5% 就變成他的成本。 統一發票不是你自己印的,要先向台灣國稅局申請字軌才能開。台灣現在大量使用電子發票,多數大型企業採購時就要求供應商開電子發票。
為什麼這很重要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稅。營業稅跟著每一筆銷售走,不管賺不賺錢,你只要銷售就要開發票、就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年結算一次,算的是那一年的利潤。 外商最常搞混的兩個名詞是零稅率和免稅。你開統一發票時,每一筆品項都要選課稅別,選項就是三個:應稅、零稅率、免稅,另有特種稅率與混合稅率,多為金融、特種飲食業適用,一般外商子公司用不到。多數生意選應稅,也就是在售價之外向客戶多收 5%。零稅率和免稅都不向客戶收那 5%,但你自己承擔的稅差很多。 零稅率是你不向客戶收 5%,而你採購時付出去的 5% 照樣算數。扣不完的部分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稅負真的是零。當你把貨物賣到海外,或是你在台灣提供、但成果拿到國外使用的服務,都屬於零稅率。 免稅是你一樣不向客戶收 5%。但你採購時拿到的還是應稅發票,上面那 5% 不能扣抵也退不回來,那筆錢就變成你的成本。免稅的項目是出售土地、醫療、教育這一類,外商子公司的日常業務很少落在裡面。
該怎麼做開始對外收款之前,把以下兩件事確認清楚。 1. 先確認自己開得出統一發票。要向台灣國稅局申請字軌,再確認你的財務系統能產出台灣規格的電子發票。這兩件事沒完成就先收款,那筆收入事後要補開發票、補繳營業稅,還要加計滯納金。 2. 跨境服務不要自己就認定是零稅率。決定能不能用零稅率的,是你的人在哪裡做、成果在哪裡用。人在台灣做、成果送到國外使用,可以走零稅率。人在台灣做、成果也在台灣使用,即使錢從海外匯進來,還是要向客戶收 5%、開有稅的統一發票。業務模式定下來之後,先向國稅局確認後再開始收款。 案例: 一家美國 SaaS 公司的台灣子公司,技術團隊在台灣,服務的用戶也在台灣,但服務客戶之實際付款人在海外。公司財務認為,這屬於外銷服務、可以適用零稅率,所以收款時沒有向客戶收 5%,也沒有開含稅的統一發票。結果國稅局稽查時認定,付款方雖然在海外,但技術人員在台灣提供勞務,服務也供台灣使用。這屬於在台灣境內提供的服務,應該課 5% 營業稅。最後這家公司不只要補繳兩年的營業稅本稅,還要加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