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FAQ


智慧財產權

日本的智慧財產權以先申請與權利內容的精確設計為核心。專利、商標、著作權與營業秘密的成立方式不同;員工或委外廠商完成的成果,也不一定自動全部歸公司。本主題說明日本送件與優先權時程、商標遭搶註的救濟、職務發明與委託開發、共同專利,以及讓與和授權的差別,協助你在產品上市或合作簽約前,把權利人、使用範圍與處分權寫清楚。

2. 智慧財產權

我們有技術、有品牌、有自己寫的程式,也有產品設計。這四樣帶進日本,哪幾樣我們要先送去登記才保得住應有的權利,哪幾樣不送也保得住?

這四樣分成兩類。技術、名稱與標誌、產品外觀要送去登記,日本特許廳核准之後才成為權利,日本分別叫特許權、商標權、意匠權。你自己寫的程式不必送,寫出來的那一刻著作權就成立。 特許權就是台灣講的專利權,日本用「特許」這兩個字。意匠權是日本用來保護產品外觀的權利,台灣叫設計專利。技術這一樣,除了申請特許權,日本還有一種叫実用新案權的登記,它保護的是形狀、構造、組合上的小改良,特許廳不做實體審查,你拿到的時間比較快。不必送件的除了程式碼,還有你自己管住不外流的 Know-how,日本把它當成營業秘密,用不正競爭防止法保護。 還有兩件事你要一起記住。第一,你在台灣拿到的專利和商標,日本不會直接承認,你要在日本重新送件登記。第二,同一樣東西,你可能同時拿到兩種權利。你自己寫的程式主要靠著作權保護,如果它同時站得住「發明」的條件,你連特許權都拿得到。你不必在兩種之間挑一種。

為什麼

日本主管機關特許廳確認這些登記權利的先後,由申請書送進來的日期決定。這一套叫先願主義,先送件的人取得權利。誰先做出來、誰先在市場上用了,原則上不左右誰是權利人。所以你把申請往後拖,別人可能先把同一樣東西送進去。 不過先做、先用也不是完全沒有立足點。別人把你的東西拿去登記時,你可以主張那個人不是真正的發明人,把那個登記推翻。你也可能有先使用權,意思是在對方送件之前你就已經在日本做同一件事,你可以繼續做下去。這兩條路比一開始就送件費力,但仍是可考慮的其他選擇。

怎麼做

1. 把你手上的東西攤開,逐一分類:技術、名稱與標誌、產品外觀、程式碼、對外不公開的 Know-how。前三樣屬於「要送件」那一類,後兩樣屬於「不送件」那一類。同一樣東西如果兩邊都像,可以同時歸屬於兩類。 2. 「要送件」那一類,在你到日本之前就先送登記。技術如果只是形狀或構造上的小改良,走実用新案權那一條會快一些。 3. 你如果已經先做了、先在日本用了,卻還沒送件,先查兩件事。你在日本用了多久?有沒有人已經把你的東西拿去登記?查出來才知道要補送件,還是要去推翻對方的登記;比較早在日本使用,是可以主張先使用權的。

案例

案例:在日本幾個不同影音投稿社群裡,許多投稿者原本可以自由使用某一個影片類型的名稱。有一天在社群以外的某甲,突然把那個名稱拿去登記成商標,並因此向投稿者索取一年 10 萬日圓的使用費。但是長期使用這個名稱的投稿者其實很早就在使用這個名稱,他們因此不確定往後還能不能用。 這個事件在網路上引發強烈反彈,某甲後來表態放棄權利,影音網站的營運公司也提出無效審判。最終認定該名稱只是表示一種影片類型或分類、不具識別力,因此該商標權被視為自始不存在。

由於商標登記是以送件的先後來決定權利,因此即使你用了很久,也不等於這個名字一定是你的。這個案子雖然因為各種原因而翻案,但在等待期間,每一個曾經使用這個名稱的人,都不確定自己還能不能用下去。
我們在日本雇了工程師。他寫的程式、做出來的發明,是不是自動就是屬於公司的?

程式和發明要分開看。程式在條件成立的時候,從寫出來那一刻就是公司的。發明不是,發明一開始屬於做出來的那個人,公司要事前訂好規定或簽好契約,才拿得到申請專利的權利。 日本把前者叫職務著作,意思是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公司從一開始就是著作人。後者叫職務發明,意思是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發明。這一邊的預設方向相反,發明人是員工,申請專利的權利也在員工手上。 不過就算你什麼都沒訂,公司仍然拿得到一項東西:實施那個發明的權利。也就是說,你可以自己把那個發明做成產品,但申請專利的權利仍然在員工手上。

為什麼

發明這一邊,日本的法律要公司付給發明人「相當的利益」,也就是一份與這個發明相稱的回報。這個回報不限於現金。股票選擇權、出國進修的機會、升遷,這些非現金的經濟上利益都可以算在內。新創付不出高額的發明獎金時,可以把這幾樣組合起來用。 真正決定風險大小的,不是你付了多少,是你當初怎麼決定那個金額。一旦發生爭議,日本的法院會回頭看三件事。訂標準的時候,你有沒有跟員工談過。訂好的標準,你有沒有讓員工看得到。決定個別金額的時候,你有沒有聽本人的意見。你沒有訂「相當的利益」,或者決定的方式不合理,金額就由法院來定,公司可能要付出遠超過預期的錢。青色 LED 事件就是這樣的例子。一位工程師在日本公司開發出藍色 LED,離職後向原公司請求職務發明的對價。一審法院判公司給付兩百億日圓,二審以約八億四千三百萬日圓和解。(但本案是日本《專利法》修法前的案件。)

怎麼做

1. 先把兩種東西分開放。工程師寫的程式走職務著作那一套,公司從一開始就是著作人。工程師做出來的發明走職務發明那一套,公司要另外去取得。這兩套的預設方向相反,不能混在一起看。 2. 發明這一邊,在人進來之前就把職務發明的規定訂好。三個要點:一是事前訂,不能等發明出來才補;二是寫明發明產生的那一刻權利就歸公司,日本把這個叫原始歸屬;三是把「職務發明」的意義與範圍寫清楚,哪些算、哪些不算。規定裡要一併訂出「相當的利益」怎麼決定。日本特許廳公布了一份指針,實務上多依它來訂,可以降低風險。 3. 程式這一邊,檢查你跟寫程式的那個人之間,是不是指揮命令與監督的關係。這是職務著作最容易缺的要件。判斷這一點會看工作的型態、有沒有實際的指揮監督、報酬多少與怎麼付。

我們找日本廠商開發系統,合約裡寫了「著作權歸我們」。這樣我們是不是就拿到全部的著作權了?

不夠。合約只寫「著作權歸我方」,依據現行日本法會直接推定著作權法第 27 條與第 28 條這兩項權利,都還留在對方手上。 你找外面的廠商、接案的人或用委託的方式開發,做出來的東西,著作權一開始在做的那個人手上,不在出錢的你手上。公司自動取得著作權叫職務著作,有雇用關係下的指揮命令的前提才存在;外包與委託不符合這個要件。 所以,委託開發的合約,一定要把權利歸屬寫明白。日本著作權法第 27 條管的是把作品改成另一個樣子,第 28 條管的是使用改出來的東西。委託契約中加註這兩條,你日後要改版、要做二次開發、要維護,才不會受到限制。

為什麼

1. 日本著作權法在這件事上設了一條推定。合約寫了「著作權全部讓渡」,但第 27 條與第 28 條沒有被點名,法律就推定這兩項沒有讓渡。在日本,把「把條號一個一個點出來寫進合約」這件事叫特掲。上面說的推定是一種預設值,不是例外,所以沒有特掲第 27 條與第 28 條時,這兩項權利就不算已經讓渡。 2. 還有一項要跟著作權分開處理的東西:著作者人格權。這是創作的人本身才有的權利,日本法律中,著作者人格權是不能被讓渡的。所以你沒辦法靠「著作權全部讓渡」把它一併拿走,合約裡要另外約定對方不行使這項權利。這一項和第 27 條、第 28 條一樣,漏掉了你就改不了版、做不了二次開發、也維護不了。

怎麼做

1. 翻出你手上那份委託開發合約,找到讓渡條款,看裡面有沒有「著作權法第 27 條」與「第 28 條」這兩個號碼。只寫「著作權全部讓渡」或「著作權歸委託方」,這兩項就不在你手上。 2. 同一份合約中,再確認兩件事。權利移轉的時間點必須清楚;以及要求對方不行使著作者人格權。日本的內容製作委託契約,實務上常用這樣一句:「受託者は、本件成果物に関する著作権(著作権法第27条および第28条の権利を含む。)を引渡時に委託者に移転する。」意思是,受託方在交付的時間點,就把成果物的著作權移轉給委託方,而且那個著作權包含第 27 條與第 28 條的權利。 3. 已經簽了而且沒有寫進去的,先不要當作沒救。那條規定是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把當時談判過程留下的客觀證據找出來,例如電子郵件、規格書。實務上,日本法院會連同雙方的意思解釋、業界慣行一起衡量,反證有機會成立。不過下一份合約還是要把條款寫進去,那才是安全的做法。

我們要跟日本大企業共同研發,專利打算共有。共有以後,哪些事情對方可以自己決定,哪些事情要我們點頭?我們在日本沒有工廠,會不會變成只有對方賺得到錢?

共有不等於每一件事都要合作方點頭。日本專利法把專利共有之後的行為分成三類。 1. 合作方要自己拿這個發明做成產品拿去賣,不必你同意,也不必付你錢。 2. 合作方要把自己的持分賣掉,或拿持分去設定質權,需要你同意。 3. 合作方要把這個專利授權給第三方,也要你同意。 反過來,你這一方要做上面這三件事,適用的也是同一套規則。 所以,在日本共同研發專利,真正的風險是你在營運上會綁手綁腳。日本大企業自己有產線,可以自己量產、自己賣。你如果在日本沒有生產基地,發明就得交給第三方代工,那在法律上算是對第三方授權,要合作方同意。合作方如果為了守住自己的市場不給同意,結果就是他自由做生意賺錢,你授權不出去,賺不到錢。

為什麼

1. 專利共有的預設值,對沒有生產能量的那一方較不利。合作方自己做產品去賣不必付你錢,你做不出產品就什麼都拿不到。日本實務上補這個洞的工具叫不實施補償。不實施的一方,指的是不自己拿發明去做產品、去賣的那一方。企業之間的基本線是兩家都能自己實施,就各自自由實施,互相不付補償。但雙方的實施能力有明顯落差時,處理方式可能會不一樣。你如果在日本不生產、也生產不了,談判的時候就要把自己歸到不實施的那一方,並以此為理由要求補償。 2. 共有關係下,還有一個事情你不必等合作方同意。專利被別人侵害的時候,你會擔心要先等合作方點頭才能出手。日本法上有一種看法可以解決這個擔心:保存共有物的行為,各共有者可以單獨進行。保存就是維持現狀、不讓共有的東西受損。要求侵權的人停止侵害,日文叫差止請求,可以歸進保存這一類。依這個看法,合作方不配合時,你自己還是可以主動擋侵權的人。

怎麼做

1. 談共同研發的時候,先試試看能不能不要把專利設成共有。契約上寫成一方單獨持有專利,另一方拿到(獨占)授權,權利義務會比共有清楚。 2. 非共有不可的話,兩件事要寫進契約。 (1)合作方自己實施的時候,你收得到補償。要求合作方不准自己實施,合作方可能不接受,所以務實的做法是讓他實施、你收錢。 (2)你要向第三方授權這件事,先拿到合作方包括性的事前同意。所謂包括性,是一次同意到底,不必每授權一次就去問一次。 3. 談補償的時候,把合作方預計實施的期間、地域、用途、實施的產品、實施的方式,一項一項確認清楚再算金額。實務上有一種設計,日文叫ランニングロイヤルティ,中文叫計量權利金。這不是一次付清的一筆錢,是隨著合作方的營收而持續獲取的權利金。名目不要卡在「不實施補償」這四個字,手法有很多種,談的範圍要放寬。

我們要跟日方談合作,IP 的條款要怎麼寫?直接寫「IP 雙方共有、雙方都可以使用」可以嗎?

先決定是讓渡還是授權使用,這是兩種不一樣的安排。讓渡是權利人換人,權利整個過到其中一方手上。授權是權利人不換,只允許另一方使用。 本題先以雙方對同一項 IP 都有權利的情況為前提。什麼時候用讓渡?看這項技術對哪一方特別重要。如果是你,你要把它做成自家的核心產品,既要擋住別人使用,也要能自由授權給第三方。那就在契約裡寫明,合作方把這項技術的權利讓渡給你,你再授權給合作方使用。如果是對合作方比較重要,你自己能用就夠、不必擁有,那就反過來寫,你把權利讓渡給合作方,自己拿一份授權。 權利集中到一方名下之後,另一方要用,拿到的就是授權。在日本,授權分三種,獨占的程度不一樣。 1. 專用實施權:給合作方最強的獨占。在你設定的範圍內,連你自己都不能再實施,也就是不能自己做成產品去賣。這個程度的授權需要辦設定登記才能生效。適合合作方要投入大筆資金、需要獨占市場並排除侵權的狀態。 2. 獨占的通常實施權:不必辦設定登記,只靠契約賦予合作方獨占的地位。但契約只拘束簽約的兩方,拘束不了契約外的侵權者,所以碰到侵權,你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的能力比專用實施權弱。適合的情況是這筆授權需要獨占,但雙方不想辦登記。 3. 通常實施權:非獨占。你可以同時授權給好幾家,也可以自己繼續實施,也可以只給合作方限定領域的授權。

為什麼

1. 契約上寫「雙方共有」或「都可以使用」,這兩種寫法都有風險。寫成「雙方共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評價為權利共有,因而產生無法自由授權的風險。寫「都可以使用」更模糊,連是讓渡還是授權都看不出來。結果可能是,當你想排除競爭對手,或獨家授權給第三方變現時,受到限制而無法做到。 2. 契約寫清楚了還不夠,有些還要去登記才算數,而且分成兩種。 (1)有些是不登記就完全不生效。專利權的移轉、專用實施權的設定,沒去登記,法律上等於沒發生。 (2)有些是登記與否只影響能不能對抗第三人。專利的通常實施權和著作權的利用權,不登記也能對抗第三人。意思是這個權利即使移轉給別人,你原來取得的授權仍可對新權利人主張。只有商標的通常使用權例外,不登記就沒有這個效果。

怎麼做

1. 契約上要寫清楚是讓渡還是授權,不要寫「雙方共有」,也不要寫「都可以使用」。 2. 契約文字確認後,要評估是否要辦登記。讓渡要辦移轉登記,專用實施權要辦設定登記,這兩件沒辦就不生效。 3. 再授權的權利要寫進契約中。拿到授權不等於可以再讓別人用,只要契約沒有明寫,就一定沒有再授權的權利。通常實施權人沒有授權人同意,不能再授權。即使是專用實施權人,也要拿到專利權人同意,才能再給別人通常實施權。著作權的利用權,沒有著作權人同意也不能讓與。

我們的產品快要進日本了。台灣這邊的專利和商標已經送件了,日本這邊什麼時候送才來得及?萬一名字先被別人登記走了,我們還救得回來嗎?

A:最先要送的是商標,而且現在就送。台灣已經送件的專利和商標,你在一定期間內到日本送件,還可以主張以台灣的申請日為準,這叫優先權。 為什麼商標最急?因為日本的商標採先願主義,先送件的人取得權利,而且被別人搶先登記的風險特別高。等日本市場有反應了、等品牌紅了再送,這兩個時點都太晚。 萬一名字已經被別人登記走了,不是完全沒救。就那個商標登記本身,日本有兩種主要程序,用哪一種要看公報發行日和登記日。另外,你的品牌如果在台灣已經著名,還可能有另一條路。

為什麼

1. 優先權處理的是「你在台灣已經動作了,日本這邊還沒動」這段空窗。你在台灣送件之後的一定期間內到日本送件,可以主張以台灣的申請日為準。專利和商標都可以這樣主張。 2. 萬一商標在日本被別人先登記了,兩種救濟方式的分界,在那個登記的公報發行日。 (1)公報發行之後兩個月內,你可以提登録異議申立て。 (2)超過兩個月,原則上在登記日起五年內,你都可以請求無効審判。 這兩個都是日本的程序名稱,你委任日本律師的時候直接用得上。除了這兩種程序,你的品牌如果在台灣已經著名,日本法還有一個「在外國著名,而且對方有不正的目的」的理由,你可以嘗試爭取。

怎麼做

1. 現在就把商標送去日本申請。不要等日本市場有反應,也不要等品牌變有名。 2. 台灣已經送件的專利與商標,確認你還在可以主張優先權的期間內。還在期間內,送日本的時候一併主張,日期就以台灣那一天為準。已經過了,就用你實際送件的日期排先後。 3. 名字已經被別人登記走的,先查那個登記的公報是什麼時候發的,再決定走哪一條路。兩個月內走登録異議申立て,超過兩個月、五年內走無効審判。你的品牌在台灣如果已經著名,把著名的證據一起準備好,那是另外那條路的前提。

案例

案例:一家公路卡丁車公司把「マリカー」登記成商標。任天堂先提登録異議申立て,沒有成功,後來改用著作權侵害與不正競爭防止法起訴。不正競爭防止法保護的是已經廣為人知或著名的商品表示,日本法把它叫做「商品等表示」,任天堂因此有空間。但這一條路,對剛進日本的台灣新創不一定走得通,已經知名的要件並不容易滿足。

任天堂能走的不正競爭防止法,靠的是它的名字在日本已經廣為人知。你剛進日本的時候沒有這個條件。所以你手上真正能用的是時間:在別人送件之前先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