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設立公司,完成登記只是起點;KK、GK 或支店、資本金、股權比例、投資人所在地與出資方式,都會從第一天起決定後續稅務路徑。本主題說明消費稅免稅與中小企業制度門檻、實質受益人與員工選擇權、股利扣繳與 CFC、技術或 IP 出資、增減資與清算,以及設立初期固定成本,協助你在成立與投入資金前看清整體成本。
稅怎麼算,兩種形態沒有根本差別。差別出現在分公司這個選項上:設分公司,等於把台灣總公司一起帶進日本的稅務,好處和代價都有。 你在日本落腳,可以登記成台灣公司的日本分公司,也可以登記成一家獨立的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常用的有株式會社(KK)與合同會社(GK)兩種,兩種都是獨立的日本法人。台灣新創進日本,通常以設 KK 或 GK 為主。 不管你設的是分公司,還是 KK 或 GK,在法人稅與消費稅(相當於台灣的營業稅)的算法上都沒有根本差別。你不必為了「哪一種比較省」在它們之間反覆試算。
為什麼這兩條路真正的差別不在稅率,在納稅人是誰。你設 KK 或 GK,那家日本公司自己就是納稅人。你設分公司,它在日本稅法上不是一家獨立的公司,納稅人是台灣總公司本身。下面一好一壞兩件事,都是從這一點來的。 假設你選擇分公司型態,要特別注意,這個形態會額外帶來一好一壞的兩面性延伸變化。好的那一面是,你可以把台灣總公司的一般管理費分攤到日本分公司。壞的那一面有兩層。第一層是,日本國稅局查帳時會要求你拿出台灣總公司的帳簿,證明分攤過來的費用算得合理。如果無法證明分攤合理,部分或全部共同費用可能不被認列為稅務上的可扣除費用(損金),使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增加,並面臨補稅,包括少報加算稅與延滯稅。第二層是,消費稅的免稅判定在分公司架構下,看的是台灣總公司的資本額,不是日本分公司的規模。
怎麼做1. 決定形態的時候,把你在日本的據點登記成一家日本公司,KK 或 GK 都可以。要想清楚的是另一個問題:你有沒有非設分公司不可的理由?沒有的話就不要選分公司,台灣總公司的帳也就不會被日本國稅局要求提出。 2. 如果你有非設分公司不可的理由,動工之前先把兩件事放進計畫。第一,台灣總公司分攤到日本分公司的每一筆總部費用,當場留下算得出來的分攤依據,不要等查帳時再回頭補。第二,做第一年的預算時,不要預設你可以免掉消費稅。
案例案例:一家台灣企業為了壓低初期費用,在日本設了分公司。日本國稅局後來查這家分公司的帳,要求它證明從台灣總公司分攤過來的共同費用算得妥當。這家公司因此提出了台灣總公司的詳細財務資料,並且花了比預期更多的時間,才把分攤依據說明清楚。
如果沒有別的限制,一開始把日本子公司登記的資本金設在 999 万円以下。實際金額則依公司需要的營運資金,以及客戶、金融機構等對公司的信用評估來決定。決定這個數字的是兩項稅。一項是消費稅,相當於台灣的營業稅。另一項則是法人住民稅的均等割,就是不管公司賺錢賠錢,每年都要繳的那筆定額。 這兩項稅的分界線都畫在 1,000 万円,但兩邊看的金額不一樣。消費稅看的是登記簿上的資本金「未滿 1,000 万円」。資本金設成 999 万円,日本子公司從設立起最多兩個會計年度都不必申報也不必繳。設成剛好 1,000 万円,第一年就要繳。 均等割看的是登記簿上的資本金,加上帳上的資本準備金,兩者的合計。門檻是「1,000 万円以下」,合計剛好 1,000 万円還留在最低這一級。在東京 23 區,合計 1,000 万円以下、員工 50 人以下的公司,均等割一年 7 万円。超過就跳到 18 万円以上。 不過,這項設定原則有一個前提:你沒有別的門檻要先滿足。最常見的是「経営・管理在留資格」,那是外國人在日本自己開公司、自己經營時要拿的居留資格。從 2025 年 10 月起,它要求的資本金或出資總額是 3,000 万円以上,遠高於上面的建議上限。只要你有辦這張在留資格的需求,這項原則就不適用。另一個是業別的特別許可,例如收費的人力仲介,另有資產門檻。
為什麼均等割是固定支出的地方稅,不隨獲利浮動。公司這一年賠錢,法人稅可以是零,均等割照樣要繳。所以資本金和資本準備金的合計寫過 1,000 万円,多出來的均等割成本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一年都會重複的一筆支出。
怎麼做1. 決定資本額的那一天,兩個數字一起看。登記的資本金設在 999 万円以下,實際金額依營運資金與信用需求決定;同時把資本金和資本準備金的合計控制在 1,000 万円以下。這兩個數字在設立登記時就定了,之後要改得另外辦增資或減資。 2. 在把金額往下壓之前,先回答兩個問題:你要不要辦経営・管理在留資格?你的業別要不要特別許可?任何一個答案是「要」,就以這個需求的規定門檻定資本額。
案例案例:一家台灣母公司為了提高日本客戶對新公司的信任,把日本子公司的資本金訂在剛好 1,000 万円。因為不是「未滿」1,000 万円,這家子公司從設立第一年起就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設立之後才發現這個減免已經拿不到。
可以發,但實務上極難取得日本的稅制優惠。認股權是公司給員工在未來用約定價格買股票的權利。日本對認股權有一套稅制優惠,前提是標的股票由日本公司發行。台灣母公司的股票不在這個前提裡面。 日本的認股權稅制優惠,決定的是員工最後實際拿到手的錢。沒有稅制優惠,員工在行使認股權的那一天,行使的利益就按薪水課稅。有稅制優惠,就要等他把股票賣掉、現金入袋,才課這一筆,而且稅率比較低。
為什麼日本的稅制優惠綁在標的股票的發行公司身上,制度設計時想的是以日本公司發行的股票為標的的認股權。2024 年度的稅制改正,確實鬆綁了認股權的稅制優惠,但鬆綁的項目中,沒有一項處理到以外國母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認股權。 以外國公司發行的股票為標的的員工認股權,這套制度沒有訂出明確的適用條件。要讓它滿足要件,實務上要做的評價與手續都很複雜。
怎麼做1. 你要用認股權留住在日本的員工,就把標的訂成日本子公司自己的股票,不要用台灣母公司的股票當標的。 2. 由於牽涉公司的股權結構,報酬方案還在設計階段,就把日本的稅務與法務找進來一起做,否則等到員工要行使那一天才想到要改,是來不及的。
案例案例:一家台灣母公司發了認股權給日本子公司的日本區負責人,標的是台灣母公司自己的股票。這份設計不符合日本稅制優遇的要件,結果是這位負責人在行使的那一天,行使的利益被當成薪水課稅,適用最高 55% 的稅率。如果在發放之前就照日本的要件設計,這筆利益要等他賣股票時才課,大約才 20%。
日本這一端會先扣一筆源泉稅,也就是付款當下直接扣下來的稅。什麼都不做是 20.42%,在期限內交出一張申報書,就降為 10%。 那張申報書由日本子公司交到所轄的稅務署,最晚要在盈餘分派支付日的前一天送出。它在日本的正式名稱是「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関する届出書」,去要表格的時候要用這個名稱。台灣母公司從日本子公司取得的股利,依日台民間租稅取決,源泉稅可降為 10%,沒有持股比例或持有期間的條件。 萬一來不及在期限前送出,那就先按 20.42% 被扣,之後另外提出申請,要回多扣的部分。不過那是另一套手續,退款也需要等待一段時間。
為什麼這個減免要自己申請,日本的稅務署不會因為你本來就符合條件,就自動給你低稅率。申請書在盈餘分派支付日的前一天沒有送進稅務署,隔天付款時就先按 20.42% 扣款。台灣與日本之間沒有政府對政府的租稅協定,這個減免來自民間簽的租稅取決,再透過日本為了實施它而訂的一部國內法(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落地。申報書的名稱裡寫的就是那部國內法的名字,不是「租稅條約」。拿表格的時候,要注意名稱才不會拿錯。
怎麼做1. 董事會決議盈餘分派的議程中,就把申報書的工作時程一起排進去。交件的期限是盈餘分派支付日的前一天,不是決議日,也不是年度的申報期。 2. 申請前,先確認申報書是否能在期限內送出。10% 的優惠稅率沒有持股比例或持有期間的條件,必須在期限內提出申報。
案例案例:一家日本子公司第一次把獲利配回台灣母公司,忘記提交那張申報書。日本這一端照規定扣了 20.42%,台灣母公司收到的金額比預期少了一大截。後來他們提出申請要回多扣的部分,但錢實際回到帳上花了好幾個月,台灣母公司的資金調度一度受到影響。
以技術或 IP 作價出資,會被視為台灣母公司將該資產移轉給日本子公司。 不拿現金,改用技術、軟體、專利這類東西出資,日文叫「現物出資」。既然日本稅法把它看成一次移轉,就要有價格,而且日本要求你按適當的市價評價。這是移轉訂價稅制的要求,也就是同一個集團內部的交易,價格要比照賣給外部第三人的價格。評出的市價高於這項技術的帳面價值,差額就是發生在台灣母公司一側的未實現增值(移轉利益)。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台灣母公司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PE),這筆利益不屬於日本國內來源所得,因此不在日本課稅;是否課稅則是台灣稅制的問題。 實務上多半不走這條路。你的台灣母公司照樣用現金出資,日本子公司拿到那筆現金以後,再向台灣母公司買下這項技術。或者跟台灣母公司簽授權契約,按約定付使用費。這樣做的手續單純得多。
為什麼最關鍵的是價格的訂定。日本的稅務機關會從移轉訂價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同一個集團內部的交易,價格也必須比照賣給外部第三人的正常市價。所以用技術出資的時候,要先有一份由外部專家出具的估值,費用不低。而且即使拿到了那份估值,還是要承擔它被稅務機關否認的風險。這兩項負擔都落在公司開始營運之前。
怎麼做1. 在決定出資方式的那個階段,如果沒有特定原因,建議把「用技術或 IP 出資」這個選項拿掉,改成現金出資。 2. 讓日本子公司用這筆現金,向你的台灣母公司買下這項技術,或者跟台灣母公司簽授權契約、按約定付使用費。
案例案例:一家台灣科技公司原本打算把自己開發的軟體原始碼拿去現物出資,並以此成立日本法人。但是無形資產的時價評價要花上數百萬日圓的專家費用,而且日本的稅務機關可能從移轉訂價的角度否認這個估值。這家公司了解這兩件事之後,放棄了現物出資。後來改成用最低限度的現金出資成立公司,軟體的部分則由台灣母公司與日本法人簽授權契約,按銷售額付使用費。
日本的稅制在資本額上有兩個門檻,1,000 萬日圓一個、1 億日圓一個,跨過去的優惠不是變少,是整項不再適用。 第一道門檻在 1,000 萬日圓。資本額超過這個門檻,消費稅的免稅事業者資格就不再適用,法人住民稅的均等割也會增加。均等割是不看損益、每年都要繳的地方稅。 第二道門檻在 1 億日圓。資本額超過這個門檻,中小企業的優惠稅制會整批不再適用,包含(1)法人稅的優惠稅率、(2)交際費可以列為費用的額度、(3)小額折舊資產一次認列費用的特例,以及(4)以前年度虧損結轉後,可百分之百扣抵當年度所得。同時,還會多出過去沒有的「外形標準課稅」。外形標準課稅按事業規模課的是事業稅,看的是附加價值和資本額,跟獲利情況無關,即使帳上是赤字也一樣要繳。
為什麼增資的時候,新創多數只看估值和股權比例,但公司登記的資本額數字變大,固定要繳的稅也會跟著變高。在日本,資本額越過門檻之後,中小企業那一批優惠是整批不適用,不是打折。台灣沒有對應制度的「外形標準課稅」這一項要特別留意,因為它不看你賺多少,看的是事業規模,所以帳上是赤字的年度一樣要繳。對還沒獲利、資本額卻很高的新創來說,這一項可能會被忽略。
怎麼做1. 在下一輪增資的條件談定之前,先把增資後登記的資本額算出來,看它會不會跨過 1,000 萬日圓或 1 億日圓這兩個門檻。 2. 如果會跨過去,重新評估這個資本額是不是真的必要,例如為了向銀行申請融資,或取得交易對象的信用。
案例案例:一家台灣新創的日本事業做得不錯,為了大規模的宣傳資金,取得台灣母公司挹注的 1 億 5,000 萬日圓增資款。資本額因此超過 1 億日圓,不只失去中小企業的特例優惠,還成為外形標準課稅的對象。即使那一年他們因為先期投入而出現大額赤字,仍產生了數百萬日圓的地方事業稅,那筆稅是按資本額與附加價值計算的。後來這家公司辦了不退還股款的減資,把資本額降回 1 億日圓以下。
分配金額中,超過股東原先投入資本的部分,日本稅法會將其視為盈餘分派課稅。 這裡的「股東原先投入的資本」,指的是股東實際繳進這家日本子公司的錢,總共多少。日本稅法給這個數字一個名字,叫「資本金等の額」。要注意的是,日本的登記簿上不一定顯示全額:股份發行的時候,繳進來的錢不一定全部計入資本金,沒有計入的那一部分會列為資本準備金,兩邊加起來才是這個數字。清算日本子公司時,把要分配回台灣母公司的總額減掉這個數字,剩下的那一段,相當於子公司在日本賺來、累積下來的利益。日本稅法把這一段稱為「みなし配当」,也就是視同盈餘分派。 這一段既然被當成盈餘分派,就跟一般的盈餘分派一樣,適用台日之間的租稅取決,也就是雙方民間機構簽的那套安排,不是政府對政府的條約。符合要件的話,日本這一端扣的源泉稅率可以降到 10%,相關細節見「把獲利配回台灣母公司會被扣多少稅」那一題。
為什麼收掉一家公司,直覺會以為把剩下的錢匯回去就結束了,但其實還有稅要處理。日本稅法看的不是「匯回去」這個動作,而是這筆錢的組成:中間有一條線,線以上的那一段,日本稅法按盈餘分派課稅。這條線畫在哪裡,會影響資金匯回台灣前要先在日本繳多少稅。
怎麼做1. 決定清算之前,先算兩個數字:一個是稅法上的「資本金等の額」,也就是登記簿上的資本金,加上列入資本準備金的部分;另一個是打算分配回台灣母公司的總額。兩者的差額就是課稅金額。 2. 這一段要用 10% 還是原則稅率,取決於有沒有在期限內辦好手續。做法請參考盈餘分派那一題,決定清算的時候,這些手續就要一起排進時程。
設立時有幾筆金額或計算方式明確的法定費用。除此之外,還可能有專業服務等變動費用。真正容易被低估的是每個月都會有的兩筆固定支出。 先看一次性的。株式会社(KK)辦設立登記要繳登録免許税,也就是登記時要繳的稅,金額是資本額的千分之七,算出來不到 15 萬日圓就以 15 萬日圓計。合同会社(GK)同樣是千分之七,下限是 6 萬日圓。KK 另外要辦定款認証,也就是請公證人確認公司章程;資本額 300 萬日圓以上的話,手續費是 5 萬日圓,GK 不必辦定款認証。章程採紙本製作,會多一筆 4 萬日圓的印花稅。採用電子定款,就不必繳這一筆。 再看第一年的固定支出。 1. 稅務顧問費(含記帳代辦):在日本,每個月的記帳、薪資計算、年末調整,加上非常複雜的法人稅結算申報,公司要自己做幾乎不可能,所以從第一年起就會有一筆稅理士報酬,一年數十萬日圓起跳。 2. 社會保險費中的公司負擔額:只要發放董事報酬或員工薪資,公司每個月就要另外負擔相當於該筆董事報酬或員工薪資約 15% 的社會保險費。這一筆不是稅,但在現金流上是非常重的固定支出。 除了這兩筆,還有一筆不看損益、每年都要繳的地方稅,叫法人住民稅的均等割。金額與級距寫在「日本子公司的資本額一開始應該設定多少」那一題。
為什麼台灣新創在編日本的預算時,通常把設立的規費算得很清楚,卻容易漏算第一年的固定支出。這兩筆之所以容易被低估,是因為它們的性質跟設立費用不一樣:設立費用付一次就結束,稅務顧問費和社會保險費卻是在公司還沒有收入的時候,就必須每個月持續支出。社會保險費甚至不算是稅,但在現金流上一樣是重的固定支出。
怎麼做1. 編預算的時候,把「設立的一次性費用」和「每個月都會發生的固定支出」分成兩欄,不要混在一起算。 2. 固定支出那一欄,一開始就把稅理士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公司負擔額放進去。這兩筆從第一年就開始,不會等到公司有收入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