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FAQ


人才招募

在日本用人,合約名稱不是唯一判準;招募資訊、實際指揮監督、工作地點、內定與試用期的安排,都可能決定法律關係與責任。本主題說明招募揭露、直接雇用、業務委託、派遣與 EOR 的差別,偽裝委託與自由工作者法、取消內定、競業與保密條款,以及跨境僱用發生爭議時的準據法與管轄,協助你從第一位成員起建立可執行的用人制度。

7. 人才招募

我要在日本徵第一個員工。從貼出職缺到簽約,法律上一定要先做對的是哪幾件事?

從貼出職缺到簽約,你要做三次法定的告知:職缺貼出去的那一刻、條件中途變動的時候、以及簽約當天。三次要告知的項目不完全一樣,不是同一份清單一路用到底。 日本勞動法規管的不只是僱用之後的事。你在日本刊登職缺,法律上就已經進入招募階段。這個階段你要做的事叫「明示」,意思是你必須主動、事先,把法律指定的項目一項不漏地告訴應徵者。項目一共十一項。 後面兩個時點各有各的事。條件中途變了,你要主動再告訴正在應徵的那位一次,職缺頁面也要跟著更新。到了簽約當天,你要用書面再明示一次,項目跟職缺那一份不是同一份清單。

為什麼

台灣的習慣是先把職缺貼出去試水溫,薪資寫一個區間,細節等面試再談。日本的規定把這個順序倒過來:職缺頁面本身就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告知。日本的法規還明講,原本寫上去的條件不能輕易改掉或刪掉,也不能事後追加職缺上從來沒寫過的條件。所以台灣習慣的「先貼再說」作法,在日本招募人才反而會變成一種高成本的程序性災難。 另一個台灣雇主必須注意的是簽訂雇用合約的當日。日本的法律對簽約時是否有明確做到「明示」,訂了明確罰則,漏了會被處三十萬日圓以下的罰金。最好的做法,是讓職缺、變更告知、契約書上的雇用條件保持一致。中間有任何調整就補一次告知,到了簽約當天再核對一次該寫而沒寫的幾類。

怎麼做

1. 職缺貼出去之前,先把這十一項寫進職缺頁面: (1) 業務內容,連同將來可能調動到的範圍 (2) 契約期間 (3) 有期契約要更新時,更新的判準是什麼,包含總年限或更新次數的上限 (4) 試用期間 (5) 工作地點,連同將來可能調動到的範圍 (6) 上下班時間、會不會有超過所定時間的工作、休息時間與例假日 (7) 薪資金額 (8) 健保、厚生年金、勞災保險、雇用保險適不適用 (9) 雇主的姓名或名稱 (10) 要不要以派遣勞工的身分雇用 (11) 工作場所的被動吸菸防止措施 寫完之後不要放著。這些條件有任何調整,你要在簽約之前把變動後的內容,主動單獨告訴正在應徵的人,並且留給他考慮的時間。職缺頁面本身也要跟著更新。 2. 跟新進員工簽約那一天,用書面再明示一次。契約書上要寫的是業務內容、契約期間、工作地點、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與例假日,以及薪資,再加上休假與輪班安排、有期契約的更新判準,以及離職與解僱事由。職缺上的保險適用、雇主姓名或名稱、派遣與被動吸菸防止措施,這一次不寫。 3. 如果透過人力仲介招募,先確認對方有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在日本,收費幫人媒合工作是要許可的。簽仲介契約的時候,要把三件事談定:手續費從哪一刻起算、費率怎麼算、人短期離職要退回多少。這三件在日本本來就是談判項目,不是對方報什麼價都要接受。

我在日本沒有設公司,只是把人放在日本上班。真的跟員工起爭議,會在哪裡、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

只要勞務提供地在日本,日本的法院一般就會受理。就算你沒有日本法人也一樣,有沒有設公司不是判斷的重點。 日本處理勞資爭議的路有五條:雙方自己談、向行政機關申請助言指導或調解、「労働審判」、一般訴訟,以及團體交涉。其中労働審判走得最快,三次開庭之內結案,時程大約三個月。但任何一方如果在兩星期內提出異議,這個案子就自動變成訴訟。

為什麼

在日本,法院判斷一場勞資爭議歸不歸它管,看的是這個人的工作地點在哪裡,不是你的公司登記在哪裡。你沒有日本法人,你的僱員在東京上班,他要告你,一般還是可以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訴訟。工作地點如果不明確,法院會往回看,你是從哪一個據點把這個人僱進來的。 因此,在雇用契約裡加上準據法條款,也就是寫明這份契約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在日本不一定會照這個條款走。台灣的公司習慣寫「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以為這樣就把日本的勞動法擋在外面。擋不擋得住,不是由你決定的:勞工只要向你表示,他要適用工作地那一國的某些規定,那些規定就進來了。他不必在簽約時講,事後講也可以。 此外,即使只有一名員工,也可以加入公司外部的「Union(合同勞組)」,要求進行團體交涉;公司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必須留意。

怎麼做

1. 在日本讓人上班之前,先認清管轄規定:只要勞務提供地在日本,日本的法院一般就會受理,日本法一般也會適用。你有沒有日本法人,不改變這一點。 2. 寫雇用契約的準據法條款時,不要把它當成擋箭牌。契約裡沒有約定準據法時,工作地的法律會被推定為與契約關係最密切的法律。工作地在日本,那就是日本法。有約定的話,也要假設日本勞動法裡那些排除不掉的規定隨時會被主張進來,並據此設計你的工時、解僱與工資條款等條件。 3. 真的起爭議時,先跟當地的律師談好你要走哪一條、用什麼立場走。這件事要在對方提出申請之前就談好。

案例

案例:一家外資企業的日本法人被員工申請「労働審判」。労働審判多半是這樣收場的:與其打成訴訟、花掉大筆費用與時間,公司會在早期階段付一筆解決金,讓那位員工離職。但這個案件沒有這樣發展。申請人的請求本身沒有根據,而這家外資企業的立場是不付錢、但員工可以回來上班。兩邊沒有交集,調停最後沒有成立。

「労働審判」之所以速度快,是因為實務上這類案子多半以公司付一筆錢、員工離開收場。你的立場如果不是這樣,這條路有時候就收不了場。所以要走哪一條,得在對方提出申請之前就跟當地律師談定。
我還沒設日本法人,想先在日本聘用一、兩個人。直接雇用、業務委託、派遣、EOR,該從哪一條開始?

A:先看你有沒有日本法人。有的話直接雇用最乾淨;還沒有的話,剩下三條路各有各的代價。真正決定你會不會違反法規的,是你怎麼對待這個人。 1. 直接雇用最乾淨,但沒有日本法人的話,你的台灣公司要跨境在日本跑社會保險、稅務與勞務,實作難度與成本往往偏高。2. 業務委託是最容易開始的做法,但它安不安全,完全看你之後怎麼運作。3. 派遣需要備齊合法的架構,包含派遣公司的許可、派遣契約與實際運作,對初期的外國新創來說,這可能形成沉重的營運負擔。4. EOR 是找一家當地公司出面當名義上的雇主、替你把人僱下來,在還沒有法人的階段,這是比較實際的做法,前提是勞務管理的位置要擺對。

為什麼

在日本,一段用人關係算不算僱用,看的不是合約封面寫什麼,是你每天怎麼對待這個人。例如,業務委託只要你開始下日常指示、管出勤,在日本就容易被認定成「偽裝委託」,也就是名義是委託、實際是僱用。EOR 也一樣:你的台灣公司如果直接對那個人下指揮命令,在沒有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可能抵觸日本的派遣法與職業安定法。 實務上,外國新創把這幾條路評估完之後,即使只需要一、兩個人,不少還是回頭設立日本法人。

怎麼做

1. 先確認你有沒有日本法人。有的話,直接雇用是最乾淨的一條路。還沒有的話,先計算你的台灣公司要自己在日本跑社會保險、稅務與勞務,這件事的實作難度與成本。算完再決定要不要先把法人設起來。 2. 走業務委託的話,把這四件事同時做到:用成果計價、不設時間拘束、讓這份工作可以由別人代為完成、而且讓這個人在工作方式上保持獨立。反過來,只要你開始下日常指示、管出勤,這段關係在日本就容易被認定成僱用。 3. 走 EOR 的話,把出勤、休假、就業紀律這些勞務管理,放在 EOR 那一側,你的台灣公司不直接對那個人下指揮命令。這是 EOR 這條路唯一的安全前提,這件事不做,EOR 就從解方變成風險。

為了省下社會保險的成本,我用業務委託的方式找了一個日本人:每月付固定的委託費、每週開一次線上例會、任務由我們指派。這樣會不會被認定成僱用?

A:不一定。日本勞動法規在這樣的情境中,看的不是合約封面寫「業務委託」四個字,是實際上這個人的勞務有沒有被你使用、有沒有領你付的工資,也就是雙方之間有沒有形成使用從屬關係。有的話,勞動基準法與勞動契約法就適用到他身上,跟合約叫什麼名字無關。 你舉的三個合作關係描述,在是否可能是「僱用」上的認定方向並不一樣。1. 要求他每週出席線上例會,是往僱用那一邊靠的。2. 任務由你指派,指示愈具體,愈往僱用那一邊靠。3. 每個月付一筆固定的委託費,算法跟工時無關,這一項反而是把這個合作往非僱用那一邊推。其他因素也要一起看,不過光憑你舉的這三件事,還不能直接說,他就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

為什麼

日本法院實際審案時,會以一份 1985 年 12 月的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所提出的要素,作為考量的基礎。那份報告列出的要素,問的其實是同一件事:這個人在工作上受你支配到什麼程度,以及他拿到的報酬長得多像薪水。 一旦被認定成勞工,你作為雇主可能會面臨兩筆需要補的支出。1. 過去兩年份的各項保險(雇用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等)會被追繳。2. 對方可以用勞工的身分,請求未付的工資,包含加班費。 真的發生紛爭,你還需要注意到,一般會認為,是公司要把那些「他是獨立事業者、不是勞工」的事實列舉出來。而且實務上,公司如果只主張「我合約上寫的是承攬、是委任」,會被法官批評。

怎麼做

1. 拿五個問題檢查你現在的安排。(1) 他可以拒絕你派的案子嗎?(2) 你有沒有指定他的上下班時間與工作地點?(3) 他可以找別人代做,或是自己找助手嗎?(4) 你給的指示有多具體?(5) 報酬的算法有多接近一般薪水,例如按時計酬、請假扣錢、加班另給?這五題裡面,(1)(2)(3) 答「不行」,(4) 愈具體,(5) 愈像薪水,都是往僱用那一邊靠。 2. 你委託的對象如果是沒有僱用其他人的個人事業主,或是只有一位負責人的法人,則適用日本的「自由工作者法」,那是一部規範「把工作委託出去的一方」要盡哪些義務的法律。委託條件要用書面交給對方,或是留得下來的電子紀錄,SNS 訊息與聊天工具的紀錄都算。付款期日從你收到成果那天起算,不得超過六十天,而且要盡可能短。期日一定要寫成日期:「某月某日付款」「每月某日截止、次月某日付款」可以;「某月某日之前」「幾天以內」不行。沒有訂支付期日的話,你實際收到成果的那一天就是支付期日。 3. 從設計階段就把事實留下來。萬一真的發生紛爭,你要拿給法院的,不是合約封面那四個字,而是那些能證明對方是獨立事業者的具體事實。

案例

一家公司跟一位個人工作者簽了業務委託契約,合作了一段時間。後來對方主張自己其實是這家公司的員工,這場爭議後來進了法院。到了這一步,要提出那些「他是獨立事業者」的事實的,是公司這一側。實務上,公司如果只說「合約上寫的是業務委託」,會被法官批評。(本案例為虛構情境,法律架構依律師提供的實務事例建構。)

我已經發了正式 offer 給一位日本人,對方也接受了,但因為這一輪募資最後沒到位,可以取消這個 offer 嗎?另外,入職時要簽的競業與保密條款,在日本站得住嗎?

A:有餘地,但門檻非常高。在日本,公司發出 offer、對方也接受了、人還沒到職的這段狀態,有一個專門的名稱叫「採用內定」,以下簡稱內定。因為募資失敗這類經濟上的理由要取消內定,或是在試用期結束時不予正式錄用,法律上不是做不到,但很難。取消內定受到的限制比照解僱。理由如果是經濟上的,比照的是整理解僱,也就是公司因為自己經營上的困難而裁員的那一種,標準更嚴。 至於入職時要簽的競業與保密這兩種條款,在日本站得住的程度不一樣。競業條款受到日本憲法上職業選擇自由的牽制,只有落在必要而合理的範圍內,才比較容易有效。保密條款一般來說,比競業條款容易有效,但只要「秘密」的定義或範圍寫得太寬,被判無效或被限縮解釋的風險就會上升。

為什麼

為什麼取消內定會被管得這麼緊?因為在日本,內定多半被當成一份「附始期、附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用白話說:offer 一發出去、對方也接受了,契約就已經成立了。只是上班日還沒到,而且公司保留了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它的權利。既然是一份已經成立的契約,要解除它,就必須比照解僱的那一套勞動法規來處理。 至於入職時要簽的競業條款,還有一層很容易被忽略: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跟離職之後的競業限制,受到的審查強度不一樣。離職後的競業條款,因為對憲法保障的職業選擇自由壓制很強,法院會用比在職期間嚴格得多的標準,來審它到底有沒有效。

怎麼做

1. 因為經濟上的理由要取消內定,兩件事都必須成立。(1)公司的經營惡化已經很嚴重,讓當初招募計畫的前提站不住、維持僱用變得很困難。(2)在走到取消這一步之前,你該先試的其他辦法都已經試到盡頭。這一類辦法包括四種:重新檢討雇用型態與條件、考慮調職或轉換職務、削減固定費用、延後到職日。 2. 寫競業條款的時候,用四件事檢查:(1)訂這個限制的必要性、(2)限制的範圍、(3)限制的期間、(4)有沒有給受僱者補償,也就是為了這個限制另外給他的錢或待遇。離職後的競業條款要另外獨立檢查一次,因為它被審查的標準更嚴。 3. 寫保密條款的時候,不要把「秘密」的定義與範圍寫得太寬。

案例

案例:一家新創在日本錄用員工的時候,給了對方一份雙方勞動關係的契約,上面寫了「一段期間」,卻沒有寫清楚這段期間的定義。後來雙方為此起了爭執:這段期間的意思,是整份契約只到那一天為止,還是這份契約本來就沒有期限、那段期間只是用來試用?在日本有這樣的判斷案例:在分不出是哪一種、而那段期間的用意是要判斷這個人適不適任的情況下,會被解釋成後者,也就是沒有期限的契約裡的試用期。(本案例為虛構情境,法律架構依律師提供的實務事例建構。)

日本的雇用契約分兩種,差別在有沒有訂結束日。訂了結束日的,到那一天契約就結束。沒有訂結束日的,契約會一直延續下去。試用期跟契約的期間是兩件不同的事。所以錄用文件上只要出現一段期間,就要在同一份文件裡寫清楚。這段期間是整份契約的期間,還是一段判斷這個人適不適任的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