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FAQ


合作合約

在日本,契約風險不只藏在正式合約裡,也可能從 NDA、MOU、email 或口頭合意開始。本主題透過常見合作情境,說明契約何時成立、MOU 哪些條款具有拘束力、電子簽章與印紙稅如何處理、日本企業的稟議流程,以及準據法應如何約定。你可以在談判初期先對齊文件定位、內部決策與簽約時程,避免尚未簽署就已受約束,或合約完成後才發現執行成本超出預期。

1. 合作合約

跟日本企業談合作,一定要照 NDA、MOU、正式契約的順序走嗎?如果簽了 MOU,算不算已經談定了?

順序不是固定的,MOU 也不等於談定。MOU 對雙方合作的約束程度,取決於你們在 MOU 的條款怎麼約定。 NDA、MOU、正式契約這個順序,是常見的一種走法,不是唯一的走法。有些合作案,雙方跳過 MOU,從 NDA 直接進正式契約。有些合作案不簽 MOU,改由其中一方提出 LOI,也就是意向書,單方面交給對方。也有一開始就談正式契約,把保密要求一併寫在正式契約裡面。這幾種走法都很常見。 一般來說,MOU 這份文件沒有約束力,也就是對方沒有照著做的時候,你不一定能向他請求賠償。不過,要讓 MOU 的全部或一部分產生約束力,就要在條款上明文寫清楚哪幾條有約束力,實務上這樣寫的很多,也是推薦的做法。

為什麼

讓條款帶著約束力的時候,有一點很重要:對方違反的話,你要能夠用損害賠償等方式取得救濟。所以哪幾條要綁,不是文書格式的問題,是你在分配風險。 那麼,哪幾條該綁?判準在於你的商業目標:這一次合作,你要守住什麼,你要拿到什麼。這兩件事先整理清楚,你才有辦法決定哪幾條非綁不可。

怎麼做

1. 拿出你手上那份 MOU,或對方給你的草案,看它有沒有把有約束力的條款和沒有約束力的條款分開寫。如果整份文件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約束力,哪幾條綁得住、哪幾條綁不住,就全部處在不清楚的狀態。 2. 把你一定要先綁住的條款挑出來,寫成有約束力的內容。實務上 MOU 經常被賦予約束力的有三類內容的寫法。第一類是獨家談判權,也就是在一段期間內對方只跟你談、不跟別人談同一件合作。第二類是保密。第三類是雙方承諾要做到或不做的事項。 3. 在合作談判的初期,先跟對方把這個合作的進行模式講定。要不要簽 MOU、保密寫在哪一份文件裡、什麼時候進正式契約,這幾件事沒有標準答案,要靠雙方在早期對齊。

案例

案例:台灣新創 A 公司正在日本與合作夥伴進行一項契約交涉。A 公司希望把基本條件提早綁住,讓將來談正式契約的時候不動大架構、只調細節,於是試著在 MOU 裡放進「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有約束力」的規定。日方看到整份文件都會綁住自己,對 MOU 的內容就轉為謹慎,這份 MOU 實質上被當成正式契約來審。結果光是 MOU 這個階段,雙方就耗掉相當多時間。

MOU 綁得越多,對方就會審得越謹慎,談判可能比預期更久,事業開始的時間也可能跟著延後。有些條件確實非得先談定不可,談不成整件就作廢,那麼在 MOU 階段放進一定程度的實質合意,並不能說是錯的。真正要避免的是把 MOU 綁得太多,結果什麼都沒開始。
我們跟日本客戶用 email 談好了價格、數量和交期,對方也回了「就這樣進行」,但正式合約還沒簽。這樣算不算契約已經成立?

可能算,也可能不算。 日本法上,有些契約依法必須用書面締結,或是在締結之後交付書面,保證契約就是其中一種。不過,原則上書面並不是契約的生效要件,口頭談成的合意一樣會成立。 不過,另一種狀態也要注意。沒有蓋章、沒有簽名,契約還是有可能成立。LOI 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情形。它是合作意向書,形式上只是一方交給另一方的單方文件。但實務上,LOI 的內容常常是雙方談過、調整過的。這種時候,LOI 上寫的內容有可能被評價為雙方已就所載內容成立合意。 反過來,如果雙方本來就打算要蓋章或簽名,實際上卻還沒做,這個狀況會成為「契約還沒成立」的佐證。另外,email 上大方向談成了,也不代表就成立。執行這份合意實際需要的細節如果還沒定下來,有可能不被評價為已經正式成立。

為什麼

「在哪一個階段、成立了什麼內容的合意」,這個問題經常變成糾紛的起點。所以只要談成了什麼,就盡量留成契約書之類的書面,這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在會議上或 email 上約好就放著,沒有把條件明確下來,是要避免的做法。 那麼,怎麼判斷到底成立了沒有?看的是雙方合意形成的過程,會從相關的資料和雙方實際的行動去確認。文件的形式本身不會決定結果。契約書也不一定要是紙本,最近用電子簽章簽約已經很普遍。

怎麼做

1. 談成任何條件,就把它寫成書面留著。會議上或 email 上講定的東西,整理成文字寄給對方確認,不要就這樣放著。 2. 檢查執行需要的細節有沒有一項一項定下來。你們要真的把這件事做下去,需要哪些條件才做得動,就把那些條件都寫進去。只有大方向的合意,可能不被認定為已經正式成立。 3. 跟已經在往來的對象改條件,把過程留下來。改既有契約的條件,或是進行一項新交易,同樣會遇到「到底成立了沒有」的問題。條件談了、簽名還沒完成,是原有契約繼續有效,還是新條件已經成立,就會變成爭點。這種時候還會多看幾件事:原有契約當初是怎麼簽的、這次要改的理由和經過,以及事後雙方的言行。所以往來的紀錄要留著。

日本客戶要我們在合約上蓋章,還提到紙本要貼印花。我們可以改用電子簽章嗎?印花不貼又會怎樣?

可以用電子簽章,而且電子契約不用貼印花。紙本要蓋哪一種印章、怎麼蓋,實務上有一定的樣式。 日本公司用的印章主要有三種。實印是去做過印鑑登記的印章,用在重要的契約書上。銀行印是開公司帳戶的時候在銀行登記的,用在銀行往來。認印是這兩種以外的印章,用在日常的交易文件,例如訂購單、收據。不過,印章怎麼分著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哪一種文件用實印、哪一種用認印,多半是照慣例。 用電子簽章締結契約,實務上已經相當普及。有人會以為大企業比較重視蓋章,實際上常常相反。大企業為了有效率地管理契約,導入電子契約的反而更多。老字號企業和中小企業,現在仍然重視紙本契約書的情況很常見。 印花稅是對契約書之類的一定類型文件課的稅,日文寫作「印紙税」。它不影響契約成不成立、有沒有效,但沒有貼就會被課過怠稅,也就是漏貼時被追加課的稅。典型的課稅文件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繼續性交易的基本契約書,以及 5 萬圓以上的收據。電子契約則不需要。

為什麼

蓋章這件事,不影響契約成不成立。契約書的作成本來就不是法律上的成立要件與有效要件,押印同樣不是。但實印蓋下去的契約書,法律上會推認它的成立是真的。所以蓋章影響的不是契約有沒有效,是日後真的爭起來,你手上這份文件的證明力。 印花稅也一樣,不影響契約的效力,但它有罰則。而實務上最容易忘記加上印花的,正是繼續性交易的基本契約書和收據這兩種文件。另外,紙本合約還有一個跨境交易特有的麻煩:文件要用什麼順序蓋章、簽名,實務上操作的問題很多。

怎麼做

1. 先決定要走紙本還是電子契約。電子契約簽得快,也不用貼印花。走電子的話,最後簽之前再確認一次:修改有沒有正確反映進去、刪掉的條款有沒有殘留。在檔案上反覆修改和談判,會產生好幾個版本,簽錯版本是實務上要防的。 2. 走紙本,先確認要蓋哪一種印章。重要的契約書用實印。同一份契約書有好幾頁的時候要蓋「契印」,同一份契約做好幾份的時候要蓋「割印」。這些蓋法在實務上都有一定的樣式,蓋之前先確認。 3. 確認這份文件要不要貼印花。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繼續性交易的基本契約書、5 萬圓以上的收據,都是典型的課稅文件。走電子契約就不需要。

我們與日本客戶的合約,對方說還在內部走流程,一直沒簽。這是日本公司都會有的「稟議」嗎?我們還要等多久?

不一定是稟議,也不能一概認為多數日本企業都採用稟議制。與其猜還要等多久,不如先問清楚這一家公司的決策路徑。 在日本,新創企業由社長一個人快速決定的,並不少見。傳統的大企業就不一樣,通常設有稟議這一類的內部決裁流程,完成最終決策可能要花一段時間。 依規模或內容被認定為重要的契約,可能還需要董事會或經營會議來決定。這類會議通常是定期召開,不是隨時開得成的,你這一案必須先被排進議程,就有可能要等。 還有一點:新創決策快,不代表就沒有關卡。有些時候,簽約還需要第三方的同意,例如股東間契約或投資契約如果訂了,要完成所有簽約流程,得先取得投資人的事前同意。這件事對台灣或日本公司其實都適用。要能掌握簽約時程,要先整理清楚需要哪些準備和手續,包含合作方的狀態,再倒推程序和時間,你才能有比較能預期的時程掌握度。

為什麼

時程主要取決於必須經過多少程序、下一次會議什麼時候召開,不宜只從對方表現得熱不熱心來判斷。所以與其等,不如早一點向對方確認契約締結流程與時間表。這件事問得越早,你越排得出自己的時程。 還有一件事,加速的主動權有一部分在你手上。對方承辦人手上的資料是否齊全,也會影響內部決裁流程能否順利推進。所以要問的不只是「什麼時候會好」,而是「你還需要我準備什麼」。

怎麼做

1. 早一點問對方三件事:這一案要走哪些手續、什麼事情要在什麼時候之前做完、需要哪些資料和數據。 2. 回頭檢查你自己這一邊。股東間契約或投資契約有沒有寫「簽署此類契約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投資人同意」。把需要的準備和手續列出來,依照對方的時程倒推安排。 3. 正式契約的締結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可以善用 MOU,或把合作分成包括 PoC 在內的不同階段,逐步推進。PoC 是先進行小規模測試、確認可行性的階段。

與日本合作夥伴的合約裡,沒註明要依循哪一國的法律,會怎樣?如果寫了日本法,是不是就一定要到日本打官司?

沒寫的話,將由法律的預設規則決定,不一定對你有利。寫了日本法也不等於一定要到日本打官司,準據法和在哪裡解決爭議,是可以分開約定的。 一份契約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各國都有自己的判斷規則。依日本的法律適用規則,準據法原則上由雙方自行選擇。準據法決定的是契約的成立與效力應依哪一國法律判斷。合約裡寫了準據法,基本上就適用你們寫的那一國法律。 沒有約定準據法時,依日本的規則,會適用與契約關係最密切地區的法律。台日之間的企業契約,落在日本法或台灣法的可能性很高。再往下還有一層推定。如果契約的一方負責提供能代表該契約特色的主要給付,原則上會推定適用提供該給付者通常所在地的法律。以買賣契約為例,能代表買賣特色的給付是賣方交付標的物,而不是買方支付價金。因此,台日買賣契約沒有約定準據法時,會推定適用賣方通常所在地的法律。 解決爭議的約定,也就是法院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可以跟準據法分開約定。例如,雙方可以約定用日本法,但由台灣的法院審理。不過這樣一來,台灣的法院必須依日本法作判斷。準據法與法院管轄一致時,較有可能獲得適切且可預測的判斷。

為什麼

仲裁以雙方合意為前提。如果沒有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通常就要透過日本或台灣的法院處理。至於哪一國的法院可以受理,是由那個國家自己的訴訟法決定的。 為什麼建議盡量讓準據法與法院管轄或其他爭議解決地點一致?除了法院要適用外國法這個問題,還有一件更實際的事:自己國家的法律,你本來就比較熟,能預測的程度比較高。在簽約的階段,要把對方國家法律的細節都確認清楚,並不容易。

怎麼做

1. 在合約裡把準據法寫明白,不要留白。沒有寫,適用的法律將由預設規則決定,不是你選的。 2. 同時決定爭議要在哪裡解決,並且盡量讓它跟準據法一致。要分開也可以,但分開之後,審理的法院得依外國法作判斷。 3. 一併檢查先前簽署的 NDA。NDA 裡如果已經寫了準據法和管轄,那些規定常常就這樣被沿用到正式契約,到時候想重新談往往很難。反過來,如果 NDA 約定了準據法,但正式契約沒有約定,正式契約也可能被認定適用 NDA 所定的準據法。兩份寫得不一樣,特定爭議究竟應適用哪一份契約中的準據法或管轄條款,又會產生爭執。這些條款在契約協商階段常被輕看,日後卻可能引發重大問題,先找律師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