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FAQ


稅務與收款

在日本,稅務不是等公司開始獲利後才發生。設立、第一期決算、第一張請求書、第一筆跨境匯款,以及第一位替公司反覆談判或簽約的人,都可能改變申報與納稅義務。本主題說明 PE、法人與消費稅、青色申告、適格請求書、股利與權利金匯款、外匯申報及租稅優惠,協助你把期限、稅務身分、文件與現金流提前對齊。

6. 稅務與收款

我還沒在日本設公司,只是派人過去跑業務。這樣日本會不會課我的稅?

要先分成兩件事看。日本的稅大致分成兩種,一種是法人稅這類直接稅,一種是消費稅這類間接稅,兩種要分開整理。 1. 法人稅:關鍵是你在日本有沒有「恒久的施設」,一般簡稱 PE。有 PE,日本就對你的公司有課稅權。沒有 PE,就不會課你法人稅。PE 指的是外國公司在日本境內進行全部或一部分事業的那個場所,PE 有四種形態。 (1) 事業所 PE:分公司、事務所、工廠這類固定的營業場所。 (2) 建設 PE:工程超過六個月。 (3) 代理人 PE:在日本反覆代表你簽約的人,就算沒有實體辦公室也算。 (4) 服務 PE:十二個月當中提供勞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顧問服務也算在內。 純粹的調查、採購、資訊收集、保管這類「準備性、輔助性的活動」,原則上不構成 PE。 2. 消費稅:你的台灣公司如果直接對日本的一般消費者提供雲端服務或應用程式訂閱,基準期間(前前年)的課稅營收超過一千萬日圓,你的台灣公司就要自己在日本登記並繳消費稅。這跟有沒有 PE 完全無關。即使沒有 PE,消費稅以及權利金、股利等特定日本來源所得,仍可能在日本被課稅。

為什麼

這四種形態,還有六個月與一百八十三天這兩個期間門檻,都是台日租稅協定訂的。台日租稅協定是台日雙方的民間機構出面簽的租稅文件,不是兩國政府之間的條約,日文寫作「日台租税取決め」。台灣新創特別要注意的,是日本國內法和台日租稅協定這兩套規則之間的差異。服務 PE 與建設 PE 的認定期間,兩套規則各自訂的門檻不一樣。 在兩套規則底下都會構成 PE 的典型行為有兩個。一個是實際握有簽約權限並且反覆行使,一個是把倉庫放在日本、實際在當地履行。 決定日本有沒有課稅權的,是人與活動的樣態。所以這件事的起點不是你有沒有在日本登記公司,是你的人在日本做了什麼、待了多久。

怎麼做

1. 先盤點你在日本的人與活動。有沒有人在日本反覆代表你簽約?有沒有倉庫放在日本、實際從那裡出貨?工程或顧問服務有沒有超過期間門檻?這三件裡只要有一件成立,PE 的問題就在你身上,不能因為沒有登記公司就當作沒事。 2. 判斷你在日本是否有「恒久的施設」,看的不是你去這個空間幾次,是這個空間你能不能自由使用。定期去別人的辦公室開會,原則上不構成 PE。一旦有了固定的專用座位或專用房間可以隨時使用,被認定為固定場所 PE 的可能性就升高。 3. 消費稅分開算。你的台灣公司如果直接對日本的一般消費者收訂閱費,去確認基準期間的課稅營收有沒有超過一千萬日圓。超過了,登記與繳納都是你的台灣公司自己的事,跟有沒有 PE 無關。

案例

案例一:一家台灣新創還沒有日本法人,也沒有自己的辦公室。業務負責人每週固定一天到日本一家顧問公司的辦公室,借會議室討論要找哪家代理商、物流怎麼建。這樣持續幾個月之後,他們開始擔心那個辦公室會不會被當成自己的 PE。結論是原則上不會。固定場所 PE 要成立,那個場所必須是公司可以自由使用的事業場所。他們只是需要的時候去借,沒有自行決定使用的權限,每週都去也還是訪客。 案例二:另一家台灣的顧問業新創同樣沒有日本法人與辦公室,把日本市場交給一位員工負責,並且請他把東京的自宅當成日本業務的據點。他答應了,把自宅的一個房間當辦公室,每天在那裡服務日本客戶。這一則的結論相反:那個自宅有可能被認定為公司的 PE。員工單純在家工作不會直接構成 PE,但公司預定並要求把自宅當成日本業務的據點、核心業務也持續從那裡進行,那個場所就變成公司可以自由使用的事業場所。

兩則的差別不在去了幾次,也不在那是誰的房子,在那個空間你能不能自行決定怎麼用。借來開會的會議室原則上不算。公司指定當作據點、而且持續在那裡進行核心業務的自宅,就有可能算。
日本子公司賺錢了,要把盈餘分派回台灣公司。匯出去之前,日本的公司法要求我先做完哪些事?

先確認你在日本設的組織型態。日本的公司法叫會社法。會社法上分派盈餘的那一套規定,針對的是在日本設立的公司。你如果設的是在日本的分公司,那是同一家台灣公司的內部匯款,把賺到的錢匯回台灣的總公司,不受這套規定的限制。但你如果設的是子公司,那是另一家獨立的日本公司,錢要用分派盈餘的方式回到台灣母公司手上,要受到會社法規範: 1. 子公司是「株式会社」,也就是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簡稱 KK。分派盈餘原則上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一定情形下可以用董事會決議。適用會社法的「分配可能額」規定,能分出去的金額有法定上限,這個上限依會社法與會社計算規則而定。超過上限分派出去,一定情形下,有可能要由董事等人負責把差額補回公司。 2. 子公司是「合同会社」,也就是日本的另一種公司型態,一般簡稱 GK。它的出資人不叫股東,日文叫社員,指的是出資的人,不是員工。上述「分配可能額」的規定,不適用於合同会社,但合同会社另有自己的限制,超過盈餘的分派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会社的章程自由度比股份有限公司大,分派的方式與時點可以自己在章程裡訂。這裡還要分清楚兩件事。把賺來的盈餘分給社員,是分派盈餘。把當初投進去的出資本金拿回去是另一回事,要先辦出資額也就是資本額的減少手續,不能用分派的名義自由退還。 3. 你的日本子公司如果是台灣母公司百分之百出資的一人合同会社,分派盈餘不必開股東會,也不必開董事會。由唯一的那位社員做成決定就可以,手續比股份有限公司簡省很多。

為什麼

你的日本子公司如果是 KK,能匯回台灣多少錢,不是依據財務報表上有多少未分配盈餘或多少現金,而是依會社法與會社計算規則算出來的分配可能額。這兩個數字不一樣,分配可能額有可能比帳面上的數字低。如果是 GK,分配可能額那一套不適用,要改看利益分派的限制與自己的章程。另外,KK 要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GK 要有社員的決定,這道程序都要在錢匯出去之前完成,不是匯完再補。

怎麼做

1. 先確認你在日本的據點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分公司匯回總公司的是內部匯款,子公司就需要走盈餘分派。 2. 是子公司的話,把登記調出來看它是株式会社 KK 還是合同会社 GK。兩者的上限算法與決議方式不同。是合同会社的話,把章程一起調出來,看分派的方式與時點是怎麼訂的。 3. 依公司型態確認金額上限。KK 要先算出分配可能額。GK 要依利益分派的限制與章程,確認可以分派的金額。接著再完成各自需要的決議或決定。 4. 稅務那一關另外算。日本子公司把股利付給台灣母公司的時候,日本這一邊有稅要處理,而且有些手續要在付款之前先辦好。稅率與手續屬於稅法的規定,不在會社法這一關裡。

案例

案例:一家台灣新創的日本子公司是株式会社,設立後第三個會計年度第一次出現比較大的一筆盈餘。台灣母公司有資金需求,想在期末把大約五千萬日圓的盈餘分派回台灣,日本子公司的會計也已經開始準備銀行匯款。匯出之前才發現兩件事。第一,會計原本以為帳上有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在那個範圍內就可以全額分派,但依會社法算出來的分配可能額,比原本想的低。第二,分派盈餘要有股東會決議,而決議還沒有做。他們先停下匯款,在分配可能額的範圍內把分派金額重新訂過,再用書面決議把股東會決議補齊。

盈餘不是想匯的時候就能匯。KK 能分多少由法定的分配可能額決定,GK 要看利益分派的限制與自己的章程。要完成哪一種決議或決定,也由公司型態決定。這些都要在跟銀行談匯款之前,就先完成。
日本子公司要付一筆權利金給台灣母公司。錢已經備好了,銀行卻把匯款壓下來要求補文件。為什麼?

因為日本的法令對資金的跨境移動有不同的規範,而銀行視情況,會在執行匯款前要求你提出用以確認符合這些規範的文件。對外商來說,高度相關的有三項: 1. 對外支付的報告:你的日本子公司付權利金、服務費、股利給台灣母公司,這類一般的經常性交易,只要單筆超過三千萬日圓,就要提出報告。報告書叫「支払又は支払の受領に関する報告書」,會透過銀行向日本銀行提出。單筆在三千萬日圓以下的,通常不必報告。 2. 資金借貸與證券取得是另一套,而且不能只看金額:台灣母公司借錢給日本子公司,或是取得證券,在日本外匯法上可能被當成資本交易,也可能被當成對內或對外直接投資。是事前申報還是事後報告,要逐筆確認。舉例來說,居住者向非居住者取得證券這類交易,金額超過一億日圓的時候,可能要提出「証券の取得又は譲渡に関する報告書」。但是如果是外國母公司借錢給日本子公司這一種,不能單純用一億日圓去判斷。要確認的是一組複合要件:(1)貸款期間超過一年;(2)母公司的貸款餘額超過一億日圓;(3)該貸款餘額加上母公司持有的日本子公司發行公司債餘額,超過日本子公司負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這些要件是用來確認它構不構成對內直接投資,也就是外國人對日本公司的投資。如果被歸類為對內直接投資,另外有一套審查要面對。 3. 銀行會要求事前就要準備好文件:外匯法上,支付等報告是事後報告。但實務上,很多金融機構基於防制洗錢的考量,會在高額對外匯款匯出之前先做確認。尤其是一筆超過三千萬日圓的匯款,還有股利、權利金、付給母公司的服務費。銀行要求你提出報告書,以及作為依據的合約書、股東會議事錄或社員決定書、請求書等等作為佐證,這種情況實務上並不少見。文件確認完成之前,匯款手續被壓下來的情況也是有的。

為什麼

雖然法令規定可以事後報告,但銀行實際上把它做成了匯款之前的合規審查。這個時間差是外國企業最容易誤判的地方,因為銀行要求的文件一時沒辦法補齊,可能延誤匯款時機。而沒有依規定提出報告的話,可能被要求提出報告,也可能成為罰則的對象。

怎麼做

1. 執行高額的對外匯款之前,最好先向往來銀行確認需要哪些文件。不要等到要匯款那一天才問。 2. 如果是權利金與服務費,記得把說明計算方式的文件留下來。合約書只是其中一份。銀行會問這個費率是怎麼定的、這筆金額是以哪些相關營收為計算基礎,整理好的計算明細經常是需要的。 3. 資金借貸與證券取得,逐筆確認它屬於哪一種制度,不要只單獨套用三千萬日圓或一億日圓這兩個數字。也不要跟設立時的對內直接投資事前申報搞混,那是進日本時的投資審查,跟營運階段的每一筆匯款不同。

案例

案例:一家台灣新創的日本子公司,用台灣母公司的品牌、商標與軟體在日本開始營運。日本的營收成長之後,依照母、子公司之間的授權合約,要把權利金匯給台灣母公司,金額大約四千萬日圓。公司原本以為跟一般的海外匯款一樣,向銀行提出匯款申請就好。但銀行立刻要求他們提出能看出這筆匯款內容的合約書、請求書與計算明細,並說明因為超過三千萬日圓,還需要提出支付報告書。授權合約他們有,但是權利金率的依據,以及匯款金額是以哪些相關營收為計算基礎的明細,都沒有事先整理好。銀行的審查因此停下來,匯款拖了幾天才完成。最後他們補齊了授權合約、台灣母公司開給日本子公司的請求書、標明相關營收與權利金率的計算明細,以及支付報告書,銀行確認之後才把錢匯出去。

這家公司不是沒有文件,是沒有事先準備好算式和明細。權利金與服務費跟一般的貨款不一樣,日本的往來銀行會查合約內容與金額怎麼算出來的。
日本子公司第一年還在虧錢,也要繳稅、也要申報嗎?

要。就算第一年一毛沒賺,有兩筆錢你還是得花出去。一筆是「均等割」。這是日本地方政府按股東投入的資本與員工人數決定金額的稅,東京二十三區最低一年七萬日圓,跟你是否賺錢完全無關。 日本子公司面對的稅,可以先用「看不看損益」這一個角度分成兩類。一類看損益,有賺錢才繳,第一年虧錢就不會發生。另一類不看損益,只要公司登記且營運中,每年就一定會發生,均等割就在這一類中。消費稅不在這個角度裡,它由你是不是課稅事業者決定,與賺不賺錢無關。 申報也一樣,虧錢還是要做。每個事業年度結束都要決算、申報,期限是事業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日本的公司多半把申報委託給稅理士,用電子申報完成。這過程會有申報相關的費用要支出。

為什麼

均等割的金額不是稅局按你的營運狀況算出來的。決定它的是兩個數字。一個是稅法上的「資本金等の額」,也就是登記簿上的資本額,加上列入資本準備金的部分;另一個是你在當地雇用的員工人數。這個金額超過一千萬日圓,或員工超過五十人,級距就往上跳一級。這兩個數字都是你自己選的,所以第一年的這筆支出,在公司開始營業以前就已經定了。 資本額還牽動另一條線。超過一億日圓之後,事業稅會改用另一套叫做「外形標準課稅」的計算方式,稅務上可能變得不利。第一年多數公司離一億日圓還很遠,但日後增資到那個規模時,這個分界會直接改變你的稅務成本。資本額一千萬日圓在消費稅那邊也另有一套判斷,門檻數字相同,判斷方式不同。

怎麼做

1. 編第一年預算的那一天,先把兩筆不看損益的支出列進去。第一筆是均等割。東京二十三區最低一年七萬日圓,「資本金等の額」超過一千萬日圓或員工超過五十人就會往上跳。每個地方自治體的級距不一樣,公司設在東京以外,要向當地的自治體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級。第二筆是記帳、決算與申報會產生的費用。金額由你委託出去的範圍決定,在決定資本額之前先向稅理士要一份報價。 2. 決定資本額的那一天,同時看兩條線。一條是均等割的級距,看的是「資本金等の額」,一千萬日圓與員工五十人是兩個分界。另一條是一億日圓,超過之後事業稅的算法會換成另一套。第一年就把這兩個數字寫在設立文件旁邊,日後要增資時直接拿出來對。 3. 把「事業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寫進行事曆。這是決算、申報與繳納全部要完成的期限,虧錢的年度也一樣。找稅理士這件事要排在決算日之前,不是決算日之後。

案例

案例:一家從台灣進日本的 AI 新創,日本子公司資本額五百萬日圓。第一年把錢先投在開發與行銷上,決算是赤字。經營團隊原本以為虧錢的第一年一毛稅都不必繳。決算的時候,都稅事務所寄來法人住民稅均等割七萬日圓的繳款單,他們大吃一驚。

赤字的第一年,首先要編進預算的,是那些不受損益影響的固定支出。這家公司把資本額壓到五百萬日圓,均等割還是照樣發生。
聽說日本子公司資本金壓在一千萬日圓以下就不用繳消費稅,這是真的嗎?

是真的。設立日本子公司的時候把資本金定在一千萬日圓以下,第一期和第二期原則上都是「免稅事業者」,也就是不必申報、也不必繳消費稅的公司。 台灣母公司出資設立日本子公司時,把資本金定在九百萬日圓這樣的數字,讓公司在初期合法地不必負擔消費稅,是很常見的做法。 不過從 2023 年 10 月的發票制度開始,做企業對企業生意(B2B)的公司,被客戶要求開出「適格請求書」的情況變多了。這種單據有指定格式,上面要有登記番號。要開得出這種單據,你必須主動放棄免稅事業者的身分,自己去登記成課稅事業者。

為什麼

日本的稅法在資本金之外,另外設了一道股東規模的關卡。新設公司如果被單一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五成股份,而且那個股東自己的年課稅營收超過五億日圓,這家新設公司從第一期就是課稅事業者,資本金定多少都不影響。台灣母公司通常百分之百持有日本子公司,五成這個條件一開始就成立,所以真正決定免稅能不能成立的,是母公司自己的年課稅營收。 此外,對於在2024-10-01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如果母公司的銷售額、收入金額及其他收益合計超過五十億日圓,計算時並包含日本境外收入,日本子公司也會從第一期起成為課稅事業者。台灣母公司規模較大,尤其是上市公司時,即使日本國內的課稅營收沒有超過五億日圓,也可能因為這項全球標準而無法適用免稅。 另一道關卡是你的客戶。免稅事業者不見得永遠划算:客戶以企業為主的公司,開不出帶登記番號的單據,等於直接失去成交機會;客戶以一般消費者為主的公司,免稅的好處拿得到。登不登記,是由你的客戶結構決定的,不是由「免稅比較省錢」決定的。日本的法人客戶會在簽約前先問你有沒有登記番號,這個判斷因此必須在你談第一個企業客戶之前就做完。

怎麼做

1. 決定資本金的那一天,先看你的台灣母公司自己的年課稅營收有沒有超過五億日圓。沒有超過,就把資本金定在一千萬日圓以下,第一期和第二期都不必繳消費稅;超過了,資本金定多少都一樣,第一期就要開始申報繳納。不過,對於在2024-10-01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還要確認母公司的銷售額、收入金額及其他收益合計是否超過五十億日圓;計算時包含日本境外收入。即使沒有超過五億日圓的日本國內課稅營收,只要超過這項五十億日圓門檻,第一期仍要開始申報繳納。 2. 先釐清你要收錢的對象是誰。客戶主要是一般消費者,免稅的好處守得住,可以先不登記;客戶主要是企業,你多半在第一年就得登記成課稅事業者,前面留下的免稅期實際上用不了多久。

案例

案例:一家做 SaaS、客戶是日本企業的台灣新創,設立時資本金定在五百萬日圓,以免稅事業者起步。開始提供服務之後,日本的大客戶告訴他們,沒有發票登記番號就沒辦法往下走合約手續。這家公司在年度中途趕著送出登記申請,選擇成為課稅事業者。結果是這家公司開始負擔消費稅的繳納義務,但那張大單順利拿到了。

免稅的價值不是由資本金決定的,是由你的客戶是誰決定的。這家公司把資本金壓到五百萬日圓,該來的登記還是來了,換到的是那張大單。
日本子公司登記完成之後,稅務上還要送幾份文件。哪些有期限,晚了會怎麼樣?

有。其中一份非常重要,就是「青色申告承認申請書」,而它的期限有一個容易算錯的地方。青色申告最大的好處是虧損可以結轉:設立初期發生的虧損最多可以留十年,等以後有盈餘時拿來相抵,把法人稅壓到接近零。沒送這份申請書,第一期的虧損未來就不能留抵。 這份文件的申請期限由兩個日期決定,取比較早的那一個。一個是設立日起算滿三個月的那一天,另一個是第一期事業年度結束的那一天。你要在這兩個日期裡比較早的那一天的前一天以前送到。 另外還有一份,外國企業特別用得上:申告期限的延長特例申請書。完成這個申請,法人稅申報的期限可以從事業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延到三個月。但延長的只有申報,繳納沒有延。第二個月還是要先繳一筆估計的稅額,等金額確定之後,如果有差額,那時候再結算。

為什麼

登記完成之後的稅務文件,對新創公司在資源有限下順利營運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新創公司的支出多數集中在設立初期,收入來得比較晚,青色申告正是處理這個時間差的制度。它讓早期投資的成本降低;沒有它,前面虧的和後面賺的就是兩件不相干的事,你會在開始獲利的第一年按全額繳稅。

怎麼做

1. 在日本公司登記完成的那一天,就把青色申告承認申請書的期限算出來,寫進行事曆。算法是兩個日期取較早:設立日起算滿三個月的那一天,與第一期事業年度結束的那一天。你要在較早那一天的前一天以前送到。第一期如果設得比三個月短,就以事業年度結束那一個為準。 2. 同一批文件裡,把申告期限的延長特例申請書一起送出去。它讓你的法人稅申報期限,從事業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延到三個月。但繳納的期限不延,第二個月要先繳估計的稅額,如果金額確定之後有差額,那時候再結算。你如果也要延消費稅的申報期限,要另外送一份届出。 3. 找稅理士這件事要跟登記同時安排,不要等登記辦完才開始找。設立直後這幾份文件的期限都很緊,等到想起來才找人,多半已經來不及。

案例

案例:一家台灣新創在日本設了子公司。設立登記沒有委託稅理士,是自己辦的。設立四個月之後才委任稅務顧問,那時候青色申告承認申請書的期限已經過了。第一期不能用青色申告,第一年那些大筆的開發費與廣告費堆出來的虧損,就沒辦法留到後面的年度去相抵。

稅務的複雜度高,而且有很多時間性的限制,這家公司在期限過後才找到稅理士,第一年的虧損沒能抵減,非常可惜。
日本的客戶要我提供「適格請求書」。這是什麼?我到底要不要去登記?登記之後會多出什麼義務?

你在日本做生意,跟客戶收的錢裡有一筆是消費稅,原則上要繳給日本的稅務機關。規模小的公司不必繳,收到就留在公司裡,這個身分叫「免稅事業者」。 你的日本法人客戶自己也要繳消費稅,繳的時候可以把付款給你時產生的那筆消費稅扣掉,這叫「仕入稅額控除」。但他手上得有一張你開的請款單據,上面印著你的登記號碼,才扣得成。這張單據就叫「適格請求書」。 必須向日本的稅務機關申請登記,才能取得登記號碼。登記後的身分叫「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沒登記就開不出這張單據。 要不要登記,要看你的客戶結構。這不只是稅務規劃,也是營運上的商業判斷。 1. 客戶主要是日本的法人:原則上要登記。你沒有登記,客戶那一邊就扣不掉,稅負會增加。客戶因此可能避開跟你交易,或是要求你降價。 2. 客戶主要是一般消費者:消費者用不到仕入稅額控除,不會來問你登記號碼。維持免稅事業者的好處比較大,收到的消費稅不必繳出去,留在公司裡。 3. 你一登記,公司就同時變成「課稅事業者」,開始有消費稅的申報與繳納義務,原本的免稅事業者身分就沒有了。不能只要登記號碼、不要納稅義務。 4. 有一個減輕負擔的措施叫「二割特例」。因為登記而變成課稅事業者的中小事業者,要繳的消費稅可以按收到的消費稅額算兩成。但它有期限,只到包含令和八年(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的課稅期間為止。 5. 登記之後,你自己付出去的消費稅也可以扣,但有兩項措施在二〇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到期。向免稅事業者採購,那一筆目前只能扣八成,二〇二六年十月起降為五成。規模不大的公司,未滿一萬日圓的採購只要留帳簿就能扣。

為什麼

日本的法人客戶會把登記號碼當成契約條件之一。它不是價格談判的籌碼,是能不能開始談的基礎門檻。談到一半才被對方的會計問到登記號碼,剩下的路只有兩條:急著去登記,或是放掉這張合約。 「維持免稅就是節稅」不是通則。客戶以法人為主的公司不登記,有時候反而會失去交易機會。

怎麼做

1. 先把客戶結構寫下來:日本法人佔多少、消費者佔多少。 2. 客戶以法人為主的話,在跟第一個客戶談約之前就把登記辦好。 3. 登記之後,問稅理士你的事業年度還用不用得到二割特例。

案例

案例:一家台灣的遊戲開發公司在日本做發行,使用者百分之百是一般消費者,所以沒有去登記。設立時把資本額壓在一千萬日圓以下,前兩期選擇維持免稅事業者的身分。向使用者收到的消費稅就留在公司裡。

這則案例的算盤,只有「客戶全部是一般消費者」才打得成。接了法人客戶就要重算。
我在日本沒有設公司,業務是委外請一位當地的人在跑。他可以直接跟客戶談價、簽約嗎?

他可以去談,但不能代表你的公司締結契約。 你在日本沒有子公司,也沒有分公司,這位日本業務是用委外的方式合作的,不是你的員工。這樣的安排本身不會讓你被日本課稅。關鍵在你給了這個人什麼權限。你如果讓他拿著「代表你的台灣公司締結契約」的權限,而且反覆地用,就有被日本認定成「代理人PE」的風險。代理人PE 就是把這個人當成你在日本的據點。 一旦被認定,你的台灣公司在日本賣出去的那些營收,要繳日本的法人稅。被課到的不是那位日本業務,是你的台灣公司。 原則上會追溯過去五年(如有虛偽或其他不正行為則為七年),就歸屬於該 PE 的日本所得課徵法人稅,並加計未申報加算稅與延滯稅。 新創最容易踩到的就是這一種。你在日本沒有公司、也沒有場所,看起來什麼都沒有,但只要有一個人反覆替你簽約,認定的風險就在你身上。 界線在這裡。日本的這位業務可以做市場調查、開發客戶、提供資訊。最後要不要簽、用什麼條件簽,權限和判斷都要留在有權代表公司或對契約締結具有最終核准權的總公司負責人手上。

為什麼

只改你跟這個委外的日本在地業務的契約書,不足以證明他不能幫你完成交易。契約書上寫著這個人沒有簽約權限,實際上卻是他跟客戶談完價錢就成交,稅務調查看的是後者。委外契約書要改,實際的商談流程也要跟著改,兩邊對得起來才算數。 這件事沒有規模門檻。只要一個人、一份委外契約,就可能把你的台灣公司拉進日本的法人稅。而且流程要一直守著,不是簽第一張的時候守好,之後就放掉。

怎麼做

1. 把日本那位業務的工作範圍寫清楚:市場調查、開發客戶、提供資訊,到這裡為止。再往下就是簽約,那不歸他。 2. 委外契約書上明寫他不具簽約權限。 3. 要不要簽、用什麼條件簽,這個判斷留在有權代表公司或對契約締結具有最終核准權的總公司負責人手上,最後的簽名(包含電子簽章)也由這位負責人來做。由這位負責人簽署的客戶合約,以及其他能證明這套流程確實在運作的紀錄,都要留著。

案例

案例:一家台灣公司沒有在日本設立法人,日本市場交給一位用委外方式合作的日本人,掛日本區負責人,就他一個。他直接跟日本客戶談價錢,實質上就把約簽掉了。被指出有稅務調查的風險之後,他們做了兩件事。委外契約書改寫,明訂他不具簽約權限。實際的商談流程也改,最後的簽名,包含電子簽章,都由台灣總公司的執行長來做。代理人PE 被認定的風險因此降低。

這裡的重點不是那個人是你的員工還是委外合作,也不是他的職稱寫什麼,是他有沒有替你做最後那個決定。
日本子公司盈餘分派的申報書忘了交,匯回台灣母公司時被扣了 20.42% 的源泉稅,沒有用到租稅優惠。多扣的還要得回來嗎?下一次付權利金,會不會又有類似問題?

要得回來,而且期限很長,從被扣稅那一天算起五年內,都還可以辦。 盈餘分派要匯出日本的時候,原則上會先扣 20.42% 的源泉稅。事前由日本子公司向所轄的稅務署交一張申報書,適用台日租稅協定之後,源泉稅就降到 10%。這份協定是台日雙方的民間機構簽署的,不是兩國政府之間的條約。 沒有繳交申報書,要拿回多被扣的 10.42%,需要準備兩份資料。第一份是由台灣稅務機關開立的居住者證明書,用來證明你的台灣母公司是在台灣繳稅的公司。第二份是「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関する源泉徴収税額の還付請求書」,在日本國稅廳的網站上可以下載。將兩份文件一併提交所轄的稅務署,即可申請退還多扣的稅款。 事實上,要事前交申報書的不是只有盈餘分派。把日本子公司賺的錢付給台灣母公司,常走的還有「管理服務費」與「權利金」這兩種模式。管理服務費是台灣母公司替日本子公司做管理、行政、業務指導這類事情,日本子公司為此付的費用。權利金是日本子公司使用台灣母公司的專利、商標、技術或著作,付出去的授權費。權利金在台日租稅協定下的源泉稅也是 10%,一樣要事前交申報書才適用得到。 補充說明,這三種模式可以選,主要的差別在稅。1. 盈餘分派分的是繳完法人稅之後剩下的錢,分出去再扣一次源泉稅。2. 管理服務費與權利金原則上可以列成日本子公司的費用,課稅所得變小,法人稅跟著少繳。不過金額不是自己說了算,要從移轉訂價來看。那是另一套規則,要求母子公司之間訂的價格,跟兩家沒有關係的公司會訂出來的價格一致。這一塊的細節比這裡多。

為什麼

申報書不是交過一次就一勞永逸。盈餘分派交過的那一張,不會自動變成下一次付權利金時需要的那一張。 另外要注意,雖然可以透過事後的補救程序拿回多扣的稅款,但實務上要等上幾個月,日本稅務署才會把錢給你。這對現金流管理會造成影響。

怎麼做

1. 已經被扣走 20.42% 的源泉稅的話,先去跟台灣的稅務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書。連同還付請求書一起送到日本的稅務署。從被扣稅那天算起五年內都還來得及。 2. 把「付款之前先交相關申報書」寫進公司的流程,而且要涵蓋盈餘分派以外的其他付款類型。權利金每次付款,都要分別提交相應的申報書。 3. 走管理服務費或權利金這兩條之前,金額要有算得出來的依據,因為這個金額會用移轉訂價的規則檢驗。

案例

案例:一家日本子公司第一次把獲利配回台灣母公司,忘了交事前的申報書,就照 20.42% 扣完稅匯出去了。事後他們向台灣母公司調來居住者證明書,提出還付請求,幾個月後拿回了多扣的那一部分。這件事之後,他們把「付權利金之前一定先交申報書」也寫進公司的流程。

相關資料的準備,要台、日兩邊一起動作。表格由日本子公司交,居住者證明書要台灣母公司自己去申請後給日本子公司。台灣那一端不動,日本這一端無法繼續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