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的法規要求、執照申請與持續性合規義務。
有可能。判斷資料是不是個人資料,不能只看裡面有沒有姓名。 即使一項資料本身看不出是誰,只要你的公司能取得其他資料,把它們放在一起後就能認出這個人,這項資料就仍可能是個資。因此,公司透過 Cookie 蒐集同一位使用者的多項資料,也可能已經是在蒐集個資。Cookie 是網站存在使用者電腦或手機裡、用來記錄瀏覽行為的小檔案。
為什麼1、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以下稱新加坡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很廣。不論資料是否真實,只要組織能單靠這項資料認出一個人,或把它和組織已經取得、或可能取得的其他資訊放在一起後,認出這個人,就屬於個人資料。 2、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的《特定主題諮詢指引》指出,如果組織透過同一個唯一識別碼,例如 IP 位址、Cookie 或裝置識別碼,把一個人的多項資料連在一起,累積的資料越多,就越可能認出這個人。因此,即使沒有姓名,這些資料也越可能構成個資。 3、和台灣不同的是,在新加坡,公司要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原則上要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取得同意,公司就要確認:新加坡個資法是否另有規定,允許公司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這些資料。 台灣的規定方式不同。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台灣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列了 8 種民間企業可以蒐集或處理個資的情形,「經當事人同意」只是其中一種。因此,公司在台灣可能不是靠取得同意,而是符合其他法定情形來蒐集或處理個資;到了新加坡,就要依新加坡個資法重新確認,不能直接沿用台灣的做法。 不過,兩邊都不能把「沒有姓名」當成「不是個資」。台灣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列為個人資料;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把「間接方式識別」定義為「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所以,這些 Cookie 資料一旦構成個資,你把它們交給新加坡的廣告合作夥伴,就是揭露個資。你要先告訴使用者資料會用在這個目的,並取得同意;如果不取得同意,就要確認新加坡個資法另有規定允許公司這樣做。
怎麼做1、你可以在新加坡網站上設置彈出視窗,告訴使用者公司的 Cookie 政策,以及網站會蒐集哪些資料,降低違反新加坡個資法的風險。 2、如果有些 Cookie 不是網站運作所必需的,你要讓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停用。 3、在讓使用者繼續瀏覽網站之前,你要請他確認並同意 Cookie 政策,或讓他設定允許使用哪些 Cookie,也可以同時採取這兩種做法。
新加坡分公司把個資傳回台灣,即使是傳給自己的總公司,也要遵守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以下稱新加坡個資法)的跨境移轉限制義務,也就是把個資傳出新加坡之前,必須先符合相關保護要求。 把客戶的個資傳回台灣,也是在使用或揭露客戶的個資,因此,你應向客戶取得同意。
為什麼1、公司不能只決定把資料傳出去,還要在傳輸之前,先符合新加坡個資法對境外傳輸的要求。 2、你的公司要先了解台灣總公司會怎麼保護這些資料,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料傳到台灣後,仍受到至少和新加坡個資法相當的保護。 3、和台灣不同的是,新加坡要求公司在把個資傳出境之前,就先確保境外收受方能提供相當的保護。即使資料是傳給自己的總公司,也要先做這件事。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則沒有全面禁止民間企業把個資傳到國外,而是規定在以下 4 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限制: (1)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2)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3)接受國對個資的保護沒有完善的法規,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虞。 (4)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或地區傳輸個資,規避個資法。 所以,即使台灣總公司平常都是直接接收分公司傳回的資料,新加坡分公司仍要先透過合約或企業內部規則,把資料傳回後的保護要求訂清楚。
怎麼做1、新加坡分公司可以和台灣總公司訂立合約,要求總公司對傳回的個資提供至少和新加坡個資法相當的保護。合約也要寫明,這些資料可以依合約傳到哪些國家或地區。 2、公司也可以採用具拘束力的企業內部規則。這是集團內各成員共同遵守、可以拘束各成員的個資保護規則,英文稱為 binding corporate rules。這套規則必須符合上述保護要求,以及新加坡個資法規定的其他要求。 3、你可以在提供給客戶的隱私權政策裡,寫明客戶的個資可能會傳到台灣總公司,讓客戶知道這項安排並取得同意。 4、你要在客戶提供個資之前,請他先閱讀並同意隱私權政策的條款。
通常不夠。把台灣版隱私權政策翻譯成另一種語言,不代表內容就符合新加坡的要求。 你的公司已經遵守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台灣個資法),也不代表同時符合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以下稱新加坡個資法)。
為什麼1、台灣和新加坡的個資法,架構雖然可能有些相似,但公司必須做哪些事、做到什麼程度,兩邊的規定並不相同。 2、和台灣不同的是,下面「怎麼做」要檢查的內容裡,至少有 2 項不能直接沿用台灣版。 第一項是公司如何取得同意。台灣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列了 8 種民間企業可以蒐集或處理個資的情形,「經當事人同意」只是其中一種。因此,台灣版政策可能是因為公司和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才蒐集個資,而不是以取得同意作為依據。到了新加坡,公司原則上要先取得同意;如果不取得同意,就要確認新加坡個資法是否另有規定允許公司這樣做。 第二項是使用者可以要求公司做什麼。台灣個資法第 3 條列了 5 項當事人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 新加坡個資法規定的是查閱與更正(第 21 條、第 22 條),以及撤回同意(第 16 條)。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的指引說明,使用者撤回同意後,公司不必因此直接刪除資料;什麼時候不能再保存,要依保存限制義務(第 25 條)判斷。 所以,隱私權政策裡說明「公司如何取得同意」及「使用者有哪些權利」的內容,要依新加坡規定重寫,不能只翻譯台灣版。
怎麼做1、你可以把台灣版隱私權政策當作起點,但要依新加坡個資法的要求,重新檢查並調整內容。 2、你要特別檢查,政策是否已經說清楚以下 5 件事: (1)公司為什麼要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 (2)公司如何取得及處理使用者的同意。 (3)公司是否會把個資傳到境外,以及相關安排。 (4)使用者有哪些權利。 (5)公司會保存個資多久。 3、除了修改隱私權政策,你也要另外檢查公司的內部政策、作業流程和保護措施,確認它們適合新加坡業務的運作。
公司只要在新加坡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就必須遵守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以下稱新加坡個資法)的各項個資保護義務。 因此,你要在開始為新加坡業務取得個資之前,先確認公司準備怎麼履行這些義務。
為什麼1、公司不能為了任何目的,就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這些目的必須合理,而且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公司要先把目的告訴當事人。 2、新加坡個資法的完整義務清單包括以下 11 項: (1)問責義務:組織要採取具體做法,確保自己遵守新加坡個資法。例如,有人提出要求時,提供公司的個資保護政策、實際做法和申訴流程;指定個資保護負責人(DPO),並公開業務聯絡資訊。 (2)告知義務:組織要告訴當事人,準備為了哪些目的蒐集、使用或揭露他的個資。 (3)同意義務:組織只能為當事人已經同意的目的,蒐集、使用或揭露他的個資。 (4)目的限制義務:組織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的目的,必須是一個合理的人在當時情況下會認為適當的目的,而且當事人已經同意。 (5)正確性義務:組織要盡合理努力,確認蒐集的個資正確、完整。尤其當公司可能用這些資料作成影響當事人的決定,或把資料揭露給其他組織時,更要注意。 (6)保護義務:組織要對持有的個資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沒有獲得授權的人存取、蒐集、使用或揭露資料,以及其他類似風險。 (7)保存限制義務:當公司已經不再為任何業務或法律目的需要這些個資,就要停止保存,或以適當方式處置資料。 (8)跨境移轉限制義務:組織要先符合新加坡個資法相關規則的要求,才能把個資傳到其他國家。這包括確保境外收受方對資料提供的保護,和新加坡個資法要求的水準相當。 (9)查閱及更正義務:當事人提出請求時,組織要讓他查閱自己的個資,並告訴他,在提出請求前 1 年內,資料如何被使用或揭露;組織也要讓他更正資料中的錯誤或遺漏。 (10)資料外洩通報義務:發生資料外洩時,組織要先評估是否需要通報。如果外洩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傷害,或達到重大規模,或兩者都有,組織就要在實際情況允許下,儘快通知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和受影響的當事人。 (11)資料可攜義務,目前尚未施行:當事人提出要求時,組織要用常用、可供機器讀取的格式,把他的資料傳給另一個組織。 3、和台灣不同的是,上面有 2 項義務,台灣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台灣個資法)本身沒有對民間企業作出同樣的要求。 第一項是指定個資保護負責人。新加坡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要求組織至少指定一名人員,負責確保組織遵守新加坡個資法;第 5 項要求組織公開其中至少一人的業務聯絡資訊。 台灣現行個資法本身沒有要求民間企業設置這種人員。2025 年修正的台灣個資法雖然要求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但對象是公務機關,而且修正條文何時施行,要由行政院另定,目前還沒有施行。 第二項是資料外洩後要通知誰。新加坡要求通報 PDPC 和受影響的當事人。台灣現行個資法第 12 條只要求企業查明後通知當事人;2025 年修正的第 12 條雖然增加向主管機關通報的規定,但同樣還沒有施行。另外,部分產業的主管機關另訂有通報規定。 所以,公司在開始取得新加坡用戶的資料之前,要先指定負責人員並公開聯絡資訊,也要建立資料外洩後的評估和通報流程,不能只沿用台灣個資法本身的要求。
怎麼做1、你要先確認公司準備蒐集哪些個資、為什麼要蒐集和使用,以及是否會把資料揭露給其他人;如果會,也要確認對象是誰。 2、你要確認,這些蒐集、使用或揭露是否需要先取得同意。如果不取得同意,就要確認新加坡個資法是否另有規定,允許公司這樣做。 3、你要對照「為什麼重要」列出的 11 項義務,逐項確認公司在開始取得新加坡用戶的資料之前,已經準備好對應的做法。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已經說明,公司不必把每一項涉及個資的活動,都逐一寫進隱私權政策。 但你仍要把用途寫清楚,讓使用者讀完後,知道公司為什麼、在什麼情況下,會蒐集、使用或揭露他的個資。
為什麼1、依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第 18 條,公司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的目的,必須是一個合理的人在當時情況下會認為適當的目的。 2、題目中的「服務及改善客戶體驗」,讓人理解的是,公司會把客戶的個資用來改善服務品質和客戶體驗。 3、目的說明要達到的效果,是讓當事人讀得懂,公司會把他的個資用來做什麼。 4、和台灣不同的是,兩邊判斷目的寫得夠不夠清楚的方式不一樣。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要求企業蒐集個資時,告訴當事人蒐集的目的。台灣企業撰寫這些內容時,常對照法務部公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例如「○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新加坡不是看公司有沒有寫出清單上的名稱,而是看使用者讀完後,能不能理解公司為什麼、在什麼情況下,會蒐集、使用或揭露他的個資。 所以,只把台灣版政策裡的目的名稱翻譯過去,不一定能讓新加坡用戶看懂,也不一定符合新加坡的要求。
怎麼做1、你在決定用途要寫到多細時,要考慮以下 5 件事: (1)文字是否清楚、簡潔。 (2)這個用途是提供產品或服務時一定需要的,還是使用者可以選擇要不要接受的其他用途。 (3)如果公司會把個資揭露給其他組織,你要怎麼讓使用者知道這些組織是誰。 (4)多寫一些細節,會讓使用者更容易理解資料的用途,還是反而讓他更難看懂。 (5)依公司實際怎麼做生意、怎麼運作,寫到什麼程度才適當。 2、如果公司還打算把個資用在「改善服務品質和客戶體驗」以外的特定用途,你就要把那些用途另外寫清楚。
依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以下稱新加坡個資法),當事人有權要求查看你的公司持有哪些他的個資,也有權要求更正。 如果公司沒有依新加坡個資法處理他的請求,他可以向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提出申訴。
為什麼1、PDPC 可以審查當事人的申訴,並調查公司是否可能違反新加坡個資法。 2、PDPC 審查後,可以發出指示,要求公司遵守規定,也可能對公司處以罰款。 3、新加坡個資法也在特定情況下提供私人訴權。如果當事人直接因為公司違反新加坡個資法而受到損失或損害,他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和台灣不同的是,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把「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和「請求刪除」都列為當事人的權利;新加坡個資法沒有把刪除列為當事人可以提出的請求。 在新加坡,用戶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個資,要依撤回同意的規定(第 16 條)處理。也就是說,用戶撤回先前給公司的同意後,公司要停止蒐集、使用和揭露他的個資。 不過,PDPC 的指引說明,撤回同意不代表公司必須同時刪除資料。資料什麼時候不能再保存,要另外依保存限制義務(第 25 條)判斷。 所以,如果公司原本把「停止利用、刪除」放在同一套台灣流程裡處理,收到新加坡用戶的要求時,就要改依撤回同意的規定處理,也要讓替公司處理這些資料的外包廠商一起停止。
怎麼做1、收到有效的查閱請求或更正請求時,公司一般必須依新加坡個資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回覆,除非有適用的例外。 2、如果公司拒絕讓用戶查閱,依新加坡個資法第 21 條第 6 項,公司必須回覆他,說明拒絕的理由。 3、如果公司沒有依用戶的請求更正資料,依新加坡個資法第 22 條第 5 項,公司必須在他的個資上加註,記錄他要求更正、但公司沒有更正的內容。 4、收到停止使用的要求時,你要依新加坡個資法第 16 條處理: (1)依第 16 條第 1 項,用戶只要給公司合理的通知,就可以隨時撤回同意。 (2)依第 16 條第 2 項,公司收到通知後,要告訴用戶,撤回同意可能帶來哪些後果。 (3)依第 16 條第 4 項,公司要停止蒐集、使用或揭露他的個資,也要讓代替公司處理資料的資料中介者和代理人停止。只有在新加坡個資法或其他成文法要求或允許公司不經同意繼續時,才屬例外。
管得到。組織只要在新加坡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就適用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以下稱新加坡個資法)。 公司在哪裡成立、是否依新加坡法律設立或受到承認,都不影響這項要求。組織是否居住於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有沒有辦公室、營業場所,也一樣。
為什麼1、境外組織向新加坡用戶蒐集資料,也必須遵守新加坡個資法。 2、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的《新加坡個資法關鍵概念諮詢指引》(Advisory Guidelines on Key Concepts in the PDPA)說明,新加坡個資法所說的「組織」,不只包括公司,也包括個人和團體。不論這些組織是否依新加坡法律設立或受到承認、是否居住在新加坡,或在當地有沒有辦公處所或營業處所,只要在新加坡蒐集、使用或揭露個資,都要遵守新加坡個資法,除非屬於法律排除的類別。 3、和台灣不同的是,兩邊決定法律管到哪裡的方式不一樣。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台灣個資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即使在台灣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中華民國人民的個資,也適用台灣個資法。這項規定看的是當事人是不是中華民國人民。 新加坡看的是個資的蒐集、使用或揭露是否發生在新加坡,不是公司在哪裡成立。 所以,台灣公司不能只因為自己沒有在新加坡設公司,就認為不必遵守新加坡個資法。
怎麼做1、你要先確認,公司的網站或服務是否從新加坡用戶蒐集個資。即使沒有姓名,只要和其他資料放在一起後可以認出一個人,也算個資,見第 1 題。 2、如果有,新加坡個資法的各項義務原則上都適用到你的公司,逐項見第 4 題。其中,你要依新加坡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第 5 項,指定至少一名人員,負責確保公司遵守新加坡個資法,並向公眾公開其中至少一人的業務聯絡資訊。 3、你要依新加坡個資法的要求,重新檢查及修改隱私權政策,不能只把台灣版翻譯過去,見第 3 題。
如果馬尼拉團隊是受你的公司委託,為了公司的目的,代替公司處理個資,這個團隊就是新加坡《20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以下稱新加坡個資法)所稱的資料中介者。 依新加坡個資法第 4 條第 3 項,即使資料交給外包團隊處理,公司仍要負起和自己處理這些資料時相同的法律義務。
為什麼1、資料中介者,就是代替另一個組織處理個資的組織。 2、馬尼拉團隊在新加坡境外,所以公司把個資傳給這個團隊時,也要遵守跨境移轉限制義務。 3、公司要確保,資料傳到馬尼拉團隊後,仍受到和新加坡個資法要求相當的保護。 4、和台灣不同的是,你不只要管好外包團隊怎麼處理資料。因為馬尼拉團隊在新加坡境外,你還要在傳輸之前,先確保資料傳過去後,能受到和新加坡個資法相當的保護。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也要求委託方適當監督受託方,並列出至少要監督哪些事項。例如,先訂清楚受託方準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哪些範圍、類別的個資,為了什麼特定目的,以及會持續多久;也要約定受託方違法時應該通知哪些事項、採取哪些補救措施,以及委託結束後如何返還和刪除資料。這些要求和下面的清單有不少重疊,所以公司現有的台灣委外監督做法,可以當作起點。 但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只規定主管機關在 4 種情形下可以限制國際傳輸,沒有要求委託方在傳輸前,先確保境外受託方的保護水準。新加坡另外要求的,就是這一層。
怎麼做1、你要採取措施,確保馬尼拉團隊能依新加坡個資法處理個資。可以包括以下 8 項: (1)先訂清楚,要外包哪些客服工作,以及團隊要達到哪些目標和要求。 (2)和馬尼拉團隊訂立具有拘束力的合約,寫清楚外包範圍,以及團隊處理個資時必須做哪些事。 (3)確保團隊只存取和處理提供客服所必要的個資,而且只為原本蒐集這些資料的目的使用。 (4)建立適當的控管措施,管好誰可以存取個資、要採取哪些安全措施、資料如何保存和刪除,以及是否使用轉委託的對象;也要在適當情況下刪除個資。 (5)在合約裡要求團隊,一旦發生資料外洩,就要通知你的公司,不能無故拖延。這也是新加坡個資法的要求。 (6)確認團隊有符合新加坡個資法所需的制度和措施,能依規定保護個資。 (7)主動監督團隊,並透過稽核和到場檢查,確認團隊確實遵守規定。 (8)先訂好外包結束時的退場管理計畫,以及團隊停止保存個資的時程。 2、為了符合跨境移轉限制義務,你要做適當的盡職調查,實際了解馬尼拉團隊怎麼保護資料,並取得團隊的保證,確認它已有適當的政策、實際做法及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