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在地夥伴合作時,商業合約的擬定、審閱與執行等關鍵注意事項。
新加坡法律沒有要求你和新加坡公司合作時,一定要依照保密協議、意向書、正式契約的順序進行。雙方是否要簽保密協議,保護談判過程中分享的機密資訊,主要是商業上的決定。 雙方可以在談判初期簽署意向書。意向書的英文簡稱是 MOU,是雙方在正式簽約前,先把合作架構和各自的承諾寫下來的文件。雙方可以透過這份文件,確認彼此對交易的承諾、建立對交易整體架構的共同理解,並及早找出雙方期待之間的重大落差。 簽了意向書是否就代表交易已經談定,要看意向書的文字,以及相關的周邊情況。
為什麼1、新加坡法院通常不只看文件的名稱,也會看文件的實際內容,以及雙方在文件中客觀表現出來的意思。法院會依個別案件的事實判斷。 2、如果意向書的條款夠明確、完整,例如已經列出交易的必要條件;文字顯示雙方有意受其拘束,例如明文表示這份意向書具有拘束力;而且雙方也依照意向書付款、提供服務或交付貨物,法院就可能認定這份意向書是對雙方有拘束力的契約。 3、另一方面,意向書也可能包含「以另訂正式契約為前提」(subject to contract)這類文字、表明雙方不受拘束的文字,或明確提到雙方還會另訂協議。
怎麼做1、你要先評估,雙方在談判和討論過程中,是否會交換高度敏感的資訊。如果會,雙方可能需要簽署保密協議。 2、你要先看意向書的文字和相關背景,再判斷交易是否已經談定,不要只憑雙方簽了意向書就下結論。
你和新加坡客戶往來的電子郵件,有可能已經讓契約成立。 新加坡法院通常會從客觀角度判斷:一個合理的人,看過雙方往來的訊息和實際行為後,是否會認為雙方已經打算接受契約的拘束。
為什麼1、新加坡《1979 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明文規定,雙方可以用書面訂立買賣契約,書面可以蓋章,也可以不蓋章;雙方也可以用口頭、部分書面加部分口頭的方式訂約,法院還可以從雙方的行為推認契約成立。 2、搭配新加坡《2010 年電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2010)來看,雙方可以透過電子通訊提出要約並作出承諾,也就是由一方提出訂約條件,另一方表示接受。法院不能只因為雙方使用電子通訊訂約,就否定契約的效力,或認為當事人不能要求對方履行契約。 3、一般來說,契約要成立,需要一方提出交易條件,另一方接受;雙方也要各自拿出某些東西,換取對方的承諾,法律上稱為「對價」。此外,雙方都要有意讓這份約定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同意自己有履行約定的法律責任。 4、如果電子郵件寫了「以另訂正式契約為前提」(subject to contract)或「以完成正式文件為前提」(subject to documentation)這類文字,意思就是雙方還把正式簽約或完成文件當作前提。因此,即使已經談妥部分條件,雙方仍應留意,法律上必須履行的契約可能還沒有成立。
怎麼做1、即使你已經透過電子郵件和客戶談妥條件,你仍應考慮和客戶簽署正式書面契約,把完整條款寫清楚。 2、你可以在正式契約裡寫明付款條件、擔保條款、責任限制、準據法,以及爭議解決方式。這也有助於降低雙方日後對各自義務範圍發生爭議的風險。
你和新加坡公司簽訂的大多數商業契約,已經不需要蓋章。新加坡法律通常也承認電子簽章。 不過,你還要留意,這份文件是不是蓋印證書,英文稱為 deed。這是英美法上的一種書面文件,簽署時要遵守比一般契約更嚴格的形式要求。台灣法沒有對應的制度,因此不能直接把它當成台灣的某一種文件來理解。在新加坡,這類文件即使不用蓋章,也仍應由法律指定的人員簽署。
為什麼1、蓋印證書傳統上需要蓋章。不過,新加坡《1967 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允許公司不加蓋公司印章,改由下列任一組合的人員簽署:一名董事與公司秘書;至少兩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在見證人面前簽署,再由見證人證明該簽名。公司依這些方式簽署的文件,具有與加蓋公司印章相同的效力。 2、新加坡《2010 年電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2010)承認電子簽章可以有效取代親筆簽名。不過,這部法律關於電子紀錄、電子簽章和電子契約的規定,排除了部分事項。 3、排除事項包括遺囑的訂立或簽署,以及蓋印契據(indenture)、信託聲明或授權書的訂立、履行或執行。不過,默示信託、擬制信託、歸復信託及持續性代理權授與(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不在後一類排除範圍內。 4、排除事項也包括不動產或不動產權益的買賣及其他處分契約,以及不動產的讓與或不動產權益的移轉。 5、關於不動產這一類排除事項,截至本文定稿(2026 年 10 月),新加坡已通過《2025 年電子不動產交易及其他事項法》(Electronic Conveyancing and Other Matters Act 2025),但該法尚未施行。該法施行後,不動產交易的電子化處理方式可能改變,屆時要重新確認這一類排除事項的範圍。
怎麼做1、如果你要簽的是一般商業契約,而且沒有涉及上述排除事項,你可以向客戶提議改用電子簽章。 2、你也要確認這份契約是否屬於蓋印證書。如果是,雙方就需要由《1967 年公司法》規定的特定人員簽署。
如果契約沒有寫明適用哪一國的法律,新加坡法院或仲裁庭會判斷這份契約的準據法,也就是用來判斷契約相關法律問題的法律。 如果契約沒有明寫要用哪一國的法律,法院會看契約怎麼寫,以及雙方交易前後的情況,判斷雙方雖然沒明說,是否其實已經選擇了某一國的法律。法院會看的線索包括:契約用什麼語言、雙方用什麼幣別付款、契約是否使用某一國法律特有的概念,以及雙方過去怎麼交易。法院也可能參考其他線索。 例如,如果契約約定把爭議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法院可能據此推認,雙方已經間接選擇適用新加坡法。
為什麼1、雙方可以在契約裡選擇新加坡法作為準據法,同時約定由其他國家的法院或其他仲裁庭處理爭議。 2、契約寫了適用新加坡法,不代表其他國家的法院就不能審理。只要其他國家的法院依法有權審理雙方的爭議,也就是對當事人有管轄權,該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案件。 3、如果契約沒有明確約定由新加坡法院處理爭議,任何一方都可能向對被告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也可以約定,把爭議交給仲裁庭作成裁決。依新加坡《1994 年國際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94),如果雙方已經約好某類爭議要交由仲裁處理,其中一方卻為了這類爭議向法院提告,法院就必須停止訴訟程序,讓雙方依約透過仲裁解決。不過,如果雙方的仲裁約定在法律上無效、已經失去效力,或根本無法履行,法院就不必依這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 5、雙方也可以在契約裡加入調解條款,約定在提起訴訟或開始仲裁程序之前,先透過調解處理爭議。
怎麼做1、你要在契約裡分別寫清楚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條款,因為這兩種條款處理的事情不同。 2、你可以在契約談判階段,就和對方討論這兩種條款,減少約定不清楚的情況,以及可能因此產生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