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FAQ


設立與開戶

公司型態、登記程序與企業銀行帳戶開立。

設立與開戶

我們要在新加坡設子公司還是分公司?稅務上差在哪裡?

分公司不是一家獨立的公司,而是外國公司為了在新加坡經營業務或設置營業場所,辦理的當地登記。依新加坡《1967 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外國公司必須先向公司註冊官登記,才能在新加坡設置營業場所或開始營業。分公司仍是外國母公司的一部分,不是獨立的新加坡公司。 子公司則是依《1967 年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後,設立時認購股份的人和日後加入的股東,組成一個可以用自己名義提告、也可以被告的法人。子公司通常採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東不超過 50 人

為什麼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所以新加坡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和責任,就是外國母公司本身的債務和責任。 2、如果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一般只須在自己認購的股本金額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因此,子公司的義務與母公司的資產之間,有明確的區隔。 3、新加坡對應課稅所得,也就是用來計算稅款的所得金額,統一按 17%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公司和子公司都適用這個稅率。課稅範圍包括在新加坡產生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來源所得。 4、新加坡的新創公司稅務減免計畫,是讓符合資格的新成立公司,在前 3 個課稅年度,就部分應課稅所得享有減免的安排。子公司符合條件時,可能享有這項減免;分公司則可能無法享有。這項計畫有公司業務及股東結構等資格要求,詳細條件見「稅務與收款」主題第 1 題。 5、對台灣母公司來說,上面提到子公司可能享有、分公司可能無法享有的新創公司稅務減免計畫,不一定用得到。新加坡國稅局(IRAS)2026 課稅年度的公司所得稅申報書填表說明第 36 項規定,公司的股份要由不超過 20 名股東直接實質持有,而且全部股東都是個人,或至少有一名個人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的 10% 以上。台灣母公司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唯一的股東是公司、不是個人,兩個條件都不符合。所以子公司如果由台灣母公司全資持有,就不能把這項減免算進選擇子公司的好處。

怎麼做

你在決定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要分別確認以下要求。 1、應備文件 分公司 外國公司要提交以下 10 項文件或資料: 1、公司名稱及外國註冊辦公處所地址。 2、公司設立證明的經認證副本。 3、公司設立及組織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包括設立特許文件、公司章程、組織大綱或組織細則。 4、董事名單,以及各董事的居住地址或聯絡地址。 5、載明授權代表身分資料的通知。 6、由外國公司或代表外國公司作成的聲明,確認每一位授權代表都已同意出任。 7、新加坡註冊辦公處所的通知。 8、載明外國公司識別號碼或登記號碼的通知。 9、業務內容說明。 10、總公司最近一期經財務報表查核的財務報表,但以總公司所在地法律有此要求為限。 子公司 你要準備或決定以下事項: 1、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2、子公司的會計年度結束日。 3、子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人選。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新加坡公司法要求每家公司都要有的法定職位,負責公司治理與法定文件;台灣公司法沒有這個職位,不要把它理解成一般的秘書或行政職)。 4、子公司的股本及股份種類。 2、當地辦公處所 如果設立分公司,你要安排新加坡的註冊辦公處所,並確認該處所在每個營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之間,至少開放 5 小時,讓公眾可以進入。 如果設立子公司,你要安排新加坡的註冊辦公處所,並確認該處所在每個營業日的一般營業時間內,至少開放 3 小時,讓公眾可以進入。 3、當地管理人 如果設立分公司,你要安排至少一名居住於新加坡的授權代表,而且必須由個人擔任,不能由公司擔任。 如果設立子公司,你要安排至少一名通常居住於新加坡的董事。

新加坡子公司的資本額要設多少?

新加坡法律對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沒有一般性的最低實收資本要求。實收資本是股東實際繳入公司的出資金額。 除非子公司要經營的業務受到特別管制,否則設立時要投入多少資本,主要由你依商業需求決定。

為什麼

1、依《1967 年公司法》,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最低實收資本的金額要求。 2、法律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股東,而且每一位在公司章程上認購股份的人,都要聲明自己同意認購的股數,股數不得少於 1 股。 3、因此,子公司可以只發行 1 股就成立,發行價格和實際繳入的金額由你依商業需求決定。有些公司會選擇發行 1 股,並繳入新加坡幣 1 元(S$1)。 4、和台灣不同的是,台灣公司法雖然也在 2009 年廢除了最低資本額,但要求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本額,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 7 條第 1 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足第一次發行的股份時,要按股繳足股款(第 131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也要由股東全部繳足(第 100 條)。新加坡則如上面所說,股份的發行價格和實收金額由商業決定,可以只發行 1 股、實收 S$1。

怎麼做

1、你要先確認子公司準備經營的業務,是否有最低初始資本要求。如果有,就要依該項要求決定資本,不能只看一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最低實收資本限制。 2、如果業務沒有這類要求,你就可以依商業需求,決定子公司的股本、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以及實際繳入的金額。

台灣母公司可以把自己的股票,發員工認股權給新加坡子公司的員工嗎?

一般而言,可以。台灣母公司可以就自己的股份,授予新加坡子公司的員工認股權。

為什麼

1、依新加坡《2001 年證券與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公司如果要讓新加坡境內的人認購證券,或參與以證券為基礎的衍生性契約交易,原則上要提供公開說明書,讓對方了解這項投資的相關資訊。公司必須先把這份文件提交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並完成登記;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條件,才可以不用提供。 2、公司給員工認股權,雖然不是直接把股票交給員工,也可能屬於這部法律規範的證券要約。因此,台灣母公司不能只因為對象是員工,就認為不需要公開說明書,還要看這套計畫是否符合豁免條件。 3、其中一項可能適用的豁免,叫做「合資格人士」豁免。如果公司只向特定身分的人提供認股權,就可能不用提供公開說明書。這些人包括確實擔任該公司或其關係公司董事、顧問、諮詢顧問或員工的人,也包括前董事和前員工。因此,符合條件的對象不只限於發行公司自己的員工,也可能包括關係公司的員工。 4、所以,台灣母公司要把自己的員工認股權提供給新加坡子公司的員工,並適用這項豁免,就要先確認兩家公司在法律上是否符合關係公司的條件。這裡的關係公司(related corporation,依新加坡《1967 年公司法》的定義判斷),不能直接套用台灣公司法的「關係企業」定義。如果台灣母公司持有新加坡子公司的股權,符合新加坡法律對母子公司關係的要求,就可能適用這項豁免。 5、對台灣母公司來說,律師說明的是新加坡這一端:讓這項認股權符合公開說明書的豁免。台灣這一端也有要求。依台灣公司法第 167 條之 2,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要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決議(第 1 項);章程可以訂明,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 3 項)。所以新加坡子公司的員工要拿到台灣母公司的認股權,母公司的章程要先有這項規定。

怎麼做

1、你要先列清楚這套員工認股權計畫開放給哪些人,並把參與對象限制在母公司及其關係公司的員工與其他合資格人士,不應向一般大眾開放。 2、如果計畫包括新加坡子公司的員工,你要確認子公司符合《1967 年公司法》對關係公司的定義,再判斷是否可以適用「合資格人士」豁免。 3、這套認股權計畫在台灣法下是否合法,要另外確認。

我們想用現有的技術和軟體作價出資設立新加坡子公司,少出一些現金。這樣可行嗎?

可以。你可以用現有的技術和軟體作為非現金出資,也就是不用現金,而是把這些資產作為出資。 新加坡《1967 年公司法》允許公司透過股份配發,把股份交給認購人,並以非現金出資抵付全部或部分股款。如果公司依書面契約辦理這類股份配發,公司就必須在向公司註冊官提交配發申報書時,一併提交該契約或經認證的副本。配發申報書是公司用來申報這次股份配發的文件。

為什麼

1、新加坡承認公司可以發行股份,作為購買資產的交換。如果公司確實出於善意,用股份支付資產的價款,法院一般不會進一步審查公司付出的交換價值是多少。 2、和台灣不同的是,兩邊要求的程序不一樣。台灣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技術抵充出資時,「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本額,也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 7 條第 1 項)。律師說明的新加坡做法,是依書面契約配發股份時,把契約連同配發申報書送交登記機關;新加坡法院一般不審查公司善意作為資產對價的金額,重點放在子公司的董事留下文件,證明作價公平合理。

怎麼做

1、子公司的董事可以考慮留下文件,說明公司如何認定技術和軟體的價值,並支持這個價值是公平的,而且足以對應公司發行的股份。 2、子公司也可以考慮對這些非現金出資進行估值,讓公司認定的價值有更具體的依據,提高可信度。 3、董事在處理這項出資安排時,也要確認自己是出於善意,並以子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在新加坡設一家子公司要花多少錢?第一年會有哪些固定成本?

設立新加坡子公司的初期成本,包括法定申報費及專業服務費。專業服務費會因服務提供者而有所不同。 法定申報費包括公司名稱保留費 S$15,以及私人公司設立費 S$300。 此外,所有在新加坡登記的公司,每年都必須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辦理年度申報,費用為 S$60。

為什麼

你要支付多少專業服務費,取決於你向公司服務提供者或財務報表查核人員購買哪些服務。 1、註冊地址服務 如果子公司剛成立時還沒有辦公室,你可能需要購買註冊地址服務。 子公司從成立當天起,就必須在新加坡有註冊辦公處所,並在每個營業日的一般營業時間內,至少開放 3 小時,讓公眾可以進入。 2、公司秘書 每家公司至少要有一名通常居住於新加坡的公司秘書,而且必須由個人擔任。 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新加坡公司法要求每家公司都要有的法定職位,負責公司治理與法定文件;台灣公司法沒有這個職位,不要把它理解成一般的秘書或行政職)。 不同專業事務所的公司秘書服務費用會有所不同。服務可能包括處理董事會決議、維護法定登記簿,以及向 ACRA 辦理例行申報,例如年度申報。法定登記簿是公司依法必須保存及更新的登記紀錄。 3、居住董事 每家公司至少要有一名通常居住於新加坡的董事。如果台灣母公司的人員並非通常居住於新加坡,公司可能需要任命名義居住董事(nominee resident director,由當地人出任、用來滿足「至少一名董事通常居住於新加坡」這項要求的董事)。 如果台灣母公司沒有派駐新加坡的人員,你就需要把人員調派到新加坡,或任命名義居住董事。 不同服務提供者收取的名義董事服務費也會有所不同。不過,名義董事同樣負有法律上的義務與責任。 4、財務報表與財務報表查核 每家公司都必須編製財務報表。不過,子公司在第一個會計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公司的資格,可以免做財務報表查核,也就是免由查核人員檢查財務報表。 私人公司只要符合以下 3 項條件中的任意 2 項,就符合小型公司的資格: 1、全年營收不超過 S$10,000,000。 2、總資產不超過 S$10,000,000。 3、員工不超過 50 人。 即使子公司符合小型公司免做財務報表查核的資格,所有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除非另有豁免,仍必須編製財務報表,並向 ACRA 提交。因此,你可能仍需要記帳服務,讓公司的會計及稅務處理符合規定。 5、台灣母公司的固定成本 對台灣母公司來說,這張清單裡有兩筆是每年都會發生、但台灣公司法沒有要求的費用:公司秘書,以及母公司沒有人通常居住於新加坡時,要請當地服務提供者擔任的名義居住董事。台灣公司法沒有設置公司秘書的規定,也沒有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台灣有住所。所以編第一年預算時,這兩筆要列為固定成本。

怎麼做

1、你可以先向幾家公司服務提供者取得報價,再決定委託哪一家。 2、比較報價時,你可以逐項確認各家包含哪些服務,例如註冊地址、公司秘書、名義居住董事及記帳服務;如果需要財務報表查核,也要確認相關費用,讓報價能對應子公司實際需要的服務。